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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申报财产,拘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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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凤莹  发布时间:2018-07-23 15:44: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祥云法院在执行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杨某甲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案情回顾】
被告杨某甲承包了某水库的砂石料加工,雇请了杨某乙进行倒短运输。后双方进行结算,杨某甲向杨某乙出具了《欠条》,并写下承诺书,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等。付款期限到期后,杨某甲仅支付了部分运费给杨某乙,其余费用未支付。为此,杨某乙诉至祥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祥云法院依法判令杨某甲向杨某乙支付剩余运费及相关利息。
判决生效后,杨某甲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杨某乙申请强制执行。祥云法院执行局依法按照流程向杨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执行材料,并明确告知其: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经祥云法院责令杨某甲报告财产,杨某甲填写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称其名下仅有唯一住房,无其他财产。经祥云法院多方调查了解发现,杨某甲仅报告了部分财产,对其名下登记的一辆大众汽车只字未提,隐瞒不报。
杨某甲以隐瞒财产状况的方式规避法院执行,逾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此,祥云法院依法作出了对杨某甲拘留15日的决定。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涉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后,应当及时与法院联系,并申报财产。同时告知执行法官自己的情况及还款计划,如果有履行能力应当及时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作者单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张凤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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