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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涉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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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江珍  发布时间:2018-08-03 09:53: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外非法侵入住宅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云龙县院受理的首例涉外刑事案件,也是该院建院以来审理的首例涉外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2017年8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自报缅族,缅甸人,侦查机关对其身份无法查实,认定为国籍不明)到云龙县功果桥镇旧州村船边组李某某户二楼“万源商贸”超市(三层楼房,商住一体)购买饮料,在超市外喝完饮料后,乘人不备从李某某户大门进入到三楼住宅内,停止营业上楼休息的李某某,看见被告人黎某在自家客厅内,因受到惊吓而尖叫,被告人黎某遂将其拖至客厅卫生间内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并将卫生间水龙头损坏,之后又将被害人李某某拖至卧室内继续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大声呼救,闻声赶到的刘某某(被害人丈夫)及邻居在卧室内将被告人黎某制服,并从黎某身上搜出一把弹簧刀,后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云龙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起诉指控至云龙县法院。该案被告人黎某国籍不明,不通晓汉语。考虑到以上问题,云龙法院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工作,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将该案的审理情况通报当地的外事部门,并为不通晓汉语的被告人联系聘请了翻译人员。整个庭审过程流畅、规范、井然有序。庭审程序长达二个多小时。庭后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议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未经允许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他人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随着云南参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取得的成绩,云南具有了桥头堡的地位,国际间人员往来不断增多,不法分子利用中缅边境无天然屏障之便利大胆作案,今后涉外刑事案件将会逐年增多。特别是新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基层法院承担起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任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云龙法院及时响应,提前部署,为做好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开展了相应的准备工作。一是在审理涉外刑事案件件中坚持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依法打击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从而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法制的严肃性,维护云龙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根据具体犯罪、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充实涉外案件审判力量,提升法官素质,提高涉外案件的办案质量。我院注重加强法官综合法律素养培训,强化外事纪律意识,严格执行涉外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加大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人员与业务交流。该案的圆满审判,为云龙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积累了经验,并充分展现了云龙法院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犯罪的工作能力。
                              (作者单位: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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