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剑川县人民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在剑川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并宣判。
2017年3月至8月间,和某以石场转型升级“改造升级”为由,对其所租赁的两个采石场边缘进行清挖,排除隐患,形成台阶开采。在实施过程中,因未办理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和某占用集体林地23.09亩,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无林木蓄积。2018年3月,剑川县林业局作出《石场植被回复造林项目作业设计》,测算植被恢复所需费用为每亩人民币10555.00元,建设年限为2018年至2020年。
庭审前,承办法官通过释法说理,被告人真诚悔罪,表示自愿恢复土地,进行补种树种。
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表示已于2018年6月份开始对被毁坏的林地采取了覆盖土层以及进行补充树种等措施。
最终,被告人和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于2020年12月份以前恢复被其毁坏的集体林地23.09亩。
生态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剑川县人民法院坚持保护“公益”的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为重点,本着创新、协调、绿色、发展的理念妥善审理公益诉讼案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剑川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