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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下线非法牟利云龙一涉善心汇传销案件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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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江珍  发布时间:2018-09-17 10:15: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龙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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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在其网络会员管理平台注册后,以300元人民币购买虚拟的“善种子”激活帐户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所发展会员的数量以及在善心汇平台投入的资金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骗取财物。2017年1月,被告人赵何梅经微信好友推荐加入善心汇成为会员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以此获利。2017年1月至7月,被告人赵何梅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计47人,下线会员有3层级。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何梅的登录用户名为zhaohm123,ID为1023133,属于普通用户,账户创建时间为2017年1月17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4层,其下线网络有3层,47个会员账号。该账号完成6次赠与,累计45000元,5次受助,累计217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45个,剩余善种子0个,已支出善心币198个,剩余善心币7个,已支出善金币2290个,剩余善金币957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7200元,管理钱包剩余3960元。该案现已依法作出宣判。
关于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善心汇” 需要引荐人的推荐,购买一枚“善种子”(300元/枚)激活注册账号后才能成为正式会员;会员盈利依靠会员之间的赠与完成,但是“受助”前必须先参与“赠与”,并根据“赠与”金额购买并使用“善心币”1至5枚(100元/枚);“善心汇”通过组成层级累计酬的方式鼓励发展下线,会员可分别收取第一代、第三代和第五代的下线“赠与”金额的6%、4%和2%作为奖励收益。
截止案发前(2017年7月24日),“善心汇”共发展会员5981028人,激活5361936人,涉案金额1046亿余元,其中“善心汇创始人”张天明从中非法获利25.9亿余元。截止发稿前,“善心汇”多名骨干成员已经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
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而另一方面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一样,也存在着骗局和伤害。“善心汇”就是利用微信进行网络传销的案件。
在此,法官温馨提示,一定要警惕网上规则复杂、名头响亮的经济活动、善心筹集,这其中往往隐藏着传销陷阱。传销行为无论怎样改头换面,都少不了交纳入门费、发展下线、按照参加人员数量提成等特点。一旦发现传销活动,可向当地公安、工商部门举报。
 (作者单位: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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