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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又有44名“老赖”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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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14 13:01:18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2018年月9日11日,鹤庆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在微信公众号和司法信息网曝光44名“老赖”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执行案号、执行依据、履行情况和发布原因等相关信息。
 截止到目前为止,鹤庆县人民法院已通过其微信公众号、诉讼无忧网门户网站等共公布了8期,共218人。
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是用法律和公权力建设的一个诚信惩戒体系。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无论是在生产经营方面还是生活、出行等都将受到各种限制,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法律制裁,同时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入党、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等方面受到惩戒。该制度不仅可使被执行人受到惩罚,同时也可维护司法权威,增加执行的威慑力,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老赖”指失信被执行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感谢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鹤庆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执行难”是桎梏法院工作的一个瓶颈,而破解“执行难”仅靠法院单打独斗难以实现,希望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电话向鹤庆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872-4133939)。
 
责任编辑:sub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