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云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宗民事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某下落不明,经法院多次找寻无果,且在离婚诉讼中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无可执行条件,云龙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规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互联网上公布失信信息,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使其行为在日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受到了极大限制。近日,被执行人梁某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
2016年4月,被执行人梁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债务、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梁某自愿于2017年1月31日前归还张某7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款项义务,云龙县人民法院受理张某的执行申请后,执行人员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但始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为保证张某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执行人员依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梁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个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公示栏张贴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曝光。名单发出后不久,梁某主动到云龙县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云龙法院将梁某的相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系统里删除。
自2013年7月最高法颁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后,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这项规定对“老赖”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法院依法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力度,有力维护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营造了公正公平社会环境。
在今后工作中,云龙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发力“云岭总攻”执行攻坚行动,不断加强执行宣传方式和宣传效果,通过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公布,形成警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作者单位: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