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严厉打击了违反发票管理制度,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夏某某、殷某某及邓某(另案)分别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巍山县某A药业有限公司、巍山县某B药业有限公司、巍山县某某皮业有限公司,后向巍山县国家税务局申请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及税控机并由被告人殷某某担任三家公司的会计。在此期间,由夏某某联系、介绍购票中间人或购票企业及商谈相关购票事宜,由殷某某具体负责开票及回补开票相应账务资料并做平账务向巍山县国税部门缴纳开票税款的方式,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用该三家公司名义向购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20份,金额90,431,321.15元人民币,涉税额15,373,323.85元人民币。其中,以巍山县某A药业有限公司名义向山西、安徽的5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以巍山县某B药业有限公司名义向山西、安徽、山东、天津、黑龙江的7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8份,以巍山县某某皮业有限公司名义向安徽、福建、重庆的33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9份。经查,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企业抵扣税款712份,抵扣金额14,981,016.73元,所涉税款被受票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追回1,796,549.57元,尚有1300余万元税款未追回,造成国家税收特别重大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向公案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4000元,涉案人员刘某某向公案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有重大立功、退赃等情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云南省巍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