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家和万事兴”,一个“和”字,字详意实,寄托着中华民族的美好愿望。然而恩爱夫妻也有口角之争,和谐家庭也有矛盾之时。当家事纠纷进入法院,需改变过去“一判了之”的简单办案模式,实现“法、理、情”的交融,体现司法柔情。
2018年9月13日,王某将一纸诉状交至法院,起诉与其丈夫常某离婚。王某与常某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12月8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因王某认为常某婚后对其有暴力行为遂起诉离婚。该案随机分案给本院党组书记、院长段炜炜,为案件承办人,在接手案卷、认真阅卷、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之后,认为本案宜先进行调解,不能“一审了之”,于是将本案先委托村委会做了大量详细的前期调查工作,就双方的感情状况、子女抚养状况、财产状况做了详细调查。同时,邀请该村德高望重的老人及双方亲友进行了调解,于2018年10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家事审判法庭进行了调解。
调解时采取“圆桌调解”方式,当事人席不设“原告” “被告”,而以“妻子”“丈夫”的称谓取代,营造浓厚的家庭调和氛围,让调解在相对缓和的环境中进行。调解中,承办法官利用感情修复职能,对王某、常某进行劝说,在双方同意不离婚后,承办法官并未就此结束调解,而是对双方存在的矛盾及问题进行了解后劝说,教育双方进行改正,对陪同王某一同参与调解的朋友张某,承办法官希望在二人之间多做调和,促使双方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在此家事调解中,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案结即事了的固有审理模式,而是延伸了家事审判的辐射功能,最大限度的追求“和”的效果,打通了“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
家事调解就应温情化解,柔性调和,坚持以“和”为指导思想,追求“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把司法关怀注入到每一件家事案件之中,彰显法院的人文关怀,体现法官的铁法柔情。
(作者单位:云南省漾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