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全社会更好地了解司法工作,了解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促进老有所养,孝老爱老,关爱老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构筑养老敬老孝老的社会氛围。传统重阳佳节刚过,就在10月19日上午9时,这样一个非常巧合的“九九”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阳光司法”活动走进鹤庆县辛屯镇新登村,在村委会公开巡回审理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洪某、洪某某赡养纠纷一案。通过以案说法,为传承和发扬孝敬父母的传统文化也起到一定作用。师弟登、白沙村等附近村落部分村民、新登小学部分小学生共计近二百人旁听案件审理。
赡养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当履行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作为母亲,本案中78岁的老人曾在十二年前向法院起诉请求四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后二子和四子病故,现在老人又再次状告其子不履行赡养义务,鹤庆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老人对部分数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庭审调解过程中,法官认真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村民的意见,同时将老人的诉求作为案件调解的重点。在法官的耐心、细致地调解下,母子三人最终达成了赡养协议并在庭后支付完毕。
通过案件的审理,既保证了上诉人作为老年人晚年衣食无忧,又向广大群众展示了人民法院庭审的整个程序,以案说法,宣传了婚姻法对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为中华民族孝敬父母的传承和发扬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特别是小学生,作为祖国的花朵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亲临法庭能够让他们从小就意识到,赡养父母不仅是一个人道德品质的体现,更是一种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大理中中级人民法院、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