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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大理一女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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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理智  发布时间:2018-10-24 15:31:53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0月18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具体怎么回事呢?
杨某某2011年4月来到朱某经营的某陶瓷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规定购买保险。2014年5月4日,杨某某受朱某安排外出到货运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伤认定及《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朱某赔偿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205194.42元。朱某不服判决上诉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依法判处朱某赔偿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194786.02元。判决生效后,朱某一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长期躲避执行。大理市法院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朱某仍然四处躲藏,拒不执行。在此期间,朱某还将自己房屋买卖所得的部分款项转移至自己母亲手中,存在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行为。
最终,朱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在2018年8月9日准备乘火车到贵阳时被昆明铁路公安民警抓获。
大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存在长期抗拒执行、躲避执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被抓获后其家属代其履行了拒不执行的全部款项,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却不能成为其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最终被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部分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采取外出躲避、转移财产等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在此提醒大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义务与责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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