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6日,一起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的原告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剑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该案是剑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发现的首例虚假诉讼案。
2018年11月13日,剑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被告不能按期交房和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退回购房款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所举证据经法官仔细审查,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原告的部分证据违背常理,不符合事实,存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形,当即要求原告对所举证据作出说明,原告作出了三种不同解释。法官遂决定休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再次进行细致分析,确认了原告伪造证据的事实。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经院长批准,依法作出了以上的处罚决定。决定书送达原告后,原告表示经法官教育,已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悔不已,主动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再三向法院表示道歉,并即时缴纳了罚款。
通过本案的审理,彰显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性。弄虚作假,难逃法网,作茧终自缚。同时也体现了剑川县人民法院法官严谨的工作作风,丰富的办案经验,娴熟的办案技能与技巧。
(作者单位: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