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至13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在大理州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涛等21人涉嫌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赌博、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涉恶刑事一审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016年,被告人吴某波、吴某涛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相继刑满释放后,纠集同案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吴某、吴某林、何某山、者某波、茶某开、庄某春、刘某江、自某彪、颜某宣、谢某军、鲁某权、吴某元、刘某凌等人,以大理市开发区锦云路“人民公社”(原红信寄售行)、大理经济开发区“芭比酒吧”、大理市下关满江村委会黄瓜营村127号等地为据点,在大理市、南涧县辖区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涛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于2018年6月20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大理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11月12日至1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涛等21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庭审程序全部结束,秩序正常。被告人家属及部分公民旁听了案件审理。
大理市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