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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中院审判监督庭到大理监狱开展“阳光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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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阳、代映红  发布时间:2018-11-16 15:51:37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放、透明、信息化和接受监督的阳光司法机制,2018年11月12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在大理监狱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对郑选宗、董正银、高合光、李柱红、席德明、吴继勋、孔创枢、顾永兴、赵汝训、杨龙权等十名罪犯的减刑、假释案。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邀请了大理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进行监督,并组成由副院长杨瑞东担任审判长,两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大理监狱各监区选派了服刑罪犯代表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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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审判,让社会更多的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了解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程序,并有效实施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同时,通过阳光司法活动,也使司法的阳光照进高墙,使改造罪犯更加知法、懂法、守法,认罪悔过、积极改造,改过自新,以获得减刑或假释。
庭审后,大理州人民法院在大理监狱召开了“阳光司法”活动座谈会。通过座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陪审员进一步了解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监狱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流程,充分肯定了“阳光司法”的必要性和取得的成效,同时提出了一些中肯、客观的建议和意见。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是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的奖励制度,这对于激励服刑罪犯提高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早日弃恶从善,促进其回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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