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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县人民法院为诉讼财产保全安上“保险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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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金平  发布时间:2018-11-06 16:39:15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0月25日,漾濞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由保险公司用保险产品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该案系漾濞县人民法院首起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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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费某为向被申请人昆明市某建筑公司、丁某追索劳务报酬,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证申请人能顺利取得劳务报酬,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收到申请后,因本案可能涉及农民工权益问题,法院干警高度重视,得知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财产的能力有限,鉴于诉前保全的紧迫性和该案的特殊性,充分向申请人释明了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向申请人介绍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制度后,申请人主动提出采用诉讼财产保险产品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日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其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事宜。
日常生活中,普通老百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案例时有发生。在以往的财产保全程序中,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与被查封标的物等额价值的财产,或提供20%至30%现金的形式予以担保。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许多当事人无法提供担保财产,或因进行财产保全的时限较为紧迫,难以完成担保手续,保全不能的情形时有发生。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能有效解决这一“瓶颈”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只要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那么在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以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目的。
为突破这一“瓶颈”,漾濞县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漾濞支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了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合作协议,此后本院涉及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符合条件的均可通过购买诉讼财产责任险为保全提供担保,有效地解决了诉讼财产保全中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物的问题,同时解决了因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的赔偿问题,有力维护了双方当事人权益,为诉讼财产保全安上了“保险锁”。
法律小常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作者单位:云南省漾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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