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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赡养义务,明晰房产权属当事人双方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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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阿云  发布时间:2018-12-28 14:35:00 打印 字号: | |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践行家事审判理念,通过对个案的审判,从案件实际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在案件的审理中注重赡养老人不仅只是物质方面,更重要的是精神赡养的理念。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进行教化和引导,选择合适的案件适用法官寄语,在家事案件的审判中导入孝道传统文化,老人的今天便是我们的明天。杨某某因与杨某等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大理市法院民事判决,向大理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承办案件法官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及杨某某上诉原因。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子女对其不履行赡养的义务问题,处理本案的切入点应该是明确赡养父亲的义务和处分相应的家庭财产。
年迈多病老人杨某某是想通过分家析产诉讼的方式,让儿子杨某能够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能够好好对待杨某某。为了实杨某某的愿望,二审承办案件法官结合案情与法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疏导:“父母给予儿女生命,并承担着养育的责任,在儿女成长的过程中,父母不知吃了多少苦,无怨无悔的把儿女养大成人,将他们一生的爱奉献给了子女,当父母年老时,儿女应尽赡养的责任,必须好好善待父母,给予回报,这是儿女应尽的义务”。在认真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讲清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和处分财产的道理和方法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调解。双方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和调解,双方当事人非常乐意协商处理老人的赡养及财产的处理问题并自愿达成协议:位于大理市喜洲镇周城镇办事处石佛路的房产全部归被上诉人杨某享有;上诉人杨某某出现生活不能自理及生病住院的情形,由被上诉人杨某全权负责护理和照管;上诉人杨某某去世后,由被上诉人杨某负责安葬,单位发放杨某某的丧葬补助由被上诉人杨某享有。
通过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家事审判的理念,为促进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既能化解家庭矛盾,又能传播孝道传统文化,保障年迈老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的美德,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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