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洱源县牛街乡人赵某某亲自到洱源县人民法院,将写着“执法如山,扶善安良”的锦旗送到执行局负责人杨方同志手中,以表达对县法院以及执行局干警的感激之情。
2018年2月24日,原告赵某某受被告杨某某之请在被告施某某家进行装修时不慎将自己右手食指切伤,导致中节指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并远端骨质部分缺失,急需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与被告杨某某及施某某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无奈之下,2018年4月23日原告向洱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案经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杨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赵某某各项损失23377.85元;被告施某某一次性补偿给原告赵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675.57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对于判决中应支付的赔偿款拒不执行,赵某某多次向其催要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使执行能够落地,我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对被执行人做工作,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拒绝执行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工作人员强调“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法院的判决、裁定一定要认真积极履行,如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轻则要被罚款,重则可能被拘留,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执行人员的多次劝解下,被执行人开始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加之考虑到自己和赵某某又是同村人,不愿把关系闹得太僵,最终转变了态度,按照判决要求向原告执行了赔偿款23377.85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多年来,洱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攻坚有作为,执行局干警日以继夜奋斗在执行工作的最前列,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一面载着“执法如山,扶善安良”的锦旗,不仅仅见证、承载着洱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队伍不怕困难的执着意志,也将转化成全院干警“不忘初心、司法为民”的不竭动力!
(作者单位: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