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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法院继续发力,对执行侥幸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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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小燕  发布时间:2019-04-01 15:43:20 打印 字号: | |

              执行过程中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嘴”上承认错误却一直未有“行”动,抱着侥幸心理长期躲避执行,这样的情形是基层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

“没有履行能力”是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的惯用借口,到底是真是假?看大理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如何识破“老赖”。

2019年3月18日上午,在大理市法院执行办公室里,有四名被执行人特别显眼,他们并排而坐,手戴手铐,身后站着几名法警,究竟发生了什么?

原来他们是同一案件的被执行人。2018年7月,执行申请人杨某、赵某某向大理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某等五名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由五名被执行人分四期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履行期限届至2020年12月30日,法院故予以结案。然而,五名被执行人却一直未按约定内容履行相应义务。2019年2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立案后,大理市人民法院向五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并书面告知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但直至3月18日,五名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

在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后,一名被执行人履行了5万多元,另外四名被执行人却仍抱有侥幸心理,纷纷表示没有履行能力,无法偿还债务。最终,四名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就在被拘留的当天,两名被执行人的家属便交纳了11万元,次日,其他被执行人的家属亦交纳了剩余的全部款项。

至此,该案终于执结。

部分案件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形,考虑到执行申请人的情况,法院会适时启动执行救助解决部分困难。但是“无力偿还”不是躲避执行的“免死金牌”,到底是真是假,总是逃不过执行法官的“火眼金睛”。

在此,大理市人民法院提醒大家,躲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惩罚,严重的甚至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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