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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杂草烧毁森林,送进监狱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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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子箫  发布时间:2019-05-22 15:06:17 打印 字号: | |

             2019年5月21日上午,祥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下庄镇沐滂村委会沐滂村,就被告人袁某某失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系祥云县下庄镇沐滂村委会村民。2019年2月12日13时30分,被告人袁某某到祥云县下庄镇沐滂村半山小坝自家山地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当日14时许,祥云县森林公安局普淜林区派出所民警在火灾现场将正在扑火的袁某某抓获归案,袁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祥云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大理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案过火有林地面积54.8796公顷,过火林木蓄积1285立方米,造成林木损失人民币287.92万元(以下钱款单位均为人民币),其中:直接经济损失231.1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即生态环境资源损失)56.78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当中,祥云县下庄镇沐滂村委会六组集体所有林地所受直接经济损失为129.26万元;祥云县下庄镇沐滂村委会十二组集体所有林地所受直接经济损失为101.88万元。

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袁某某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4.879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大,造成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不能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袁某某对因其犯罪行为导致的集体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祥云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由被告人袁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祥云县下庄镇沐滂村委会六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9.26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清结。

三、由被告人袁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祥云县下庄镇沐滂村委会十二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1.88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清结。

今年,云南省遭逢严重干旱,森林火险防控形势严峻,森林火灾多发,造成了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和国家、集体经济的损失。祥云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通过开展巡回审判的方式,将失火案件审理宣判带到乡间地头,带到人民群众身边。通过现实案例以案释法,严厉打击自然资源破坏犯罪的同时,向群众进行宣传,告知森林防火期间野外用火的危害和可能承担的责任。

本次巡回宣判活动,沐滂村委会有村民两百余人参与旁听,取得了较好的教育、宣传效果。祥云县人民法院用司法的方式,致力于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保护好绿色自然生态资源环境,建设好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明天。

(作者单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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