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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阳光司法 让法治与成长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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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秀梅、杨正良  发布时间:2019-06-21 09:03:09 打印 字号: | |

宾川法院着力推进校园法治宣传活动,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围绕“成长路上·法治同行”主题,通过“阳光司法”和巡回审判工作的开展以案释法,传播法律精神,弘扬社会正气。617,宾川法院刑事审判庭到宾居中学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故意伤害案,并当庭对其判处刑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及在校师生共4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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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82523许,被告人陈某等人与受害人李智某、张某等人同在一家烧烤店吃烧烤,李智某、张某等人准备离开时,因李某发动摩托车排气管声音较大,陈某与其发生口角,并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持刀先后刺伤李智某、张某,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82612许,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李智某的伤情达重伤二级,张某放弃作伤情鉴定。

案发后,陈某赔偿李智某经济损失172000元,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元,二人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寻衅滋事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二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接受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

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就因为摩托车排气管声音大就对对方大打出手,这种违背情理、触犯法律的行为给旁听人员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庭审现场,秩序井然,法官结合案件的审理讲解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我国刑法中对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处罚规定,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因琐事引发纠纷触犯刑法的案例,引导旁听学生学法、知法、守法,人民陪审员则表达了自己“希望同学们珍惜校园时光,信仰法治,为自己的人生道路打好基础,学有所成、不负青春!”的愿景。

庭审结束后,同学们认真观看法治宣传展板,县扫黑办、法院工作人员还现场发放了扫黑除恶宣传资料400多份。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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