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州政协委员提案
分享到:
作者:杨涛  发布时间:2019-06-04 11:03:19 打印 字号: | |

           2019529日上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红英,对州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450“关于加强我州青少年权益司法保护和青少年犯罪预防社会化建设”的提案,向提案委员周雪蓉、方雪艳面对面进行了回复。

微信图片_20190604150220_副本.jpg

近年来,大理州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监护权、抚养权等权益;在关于人身保护令案件审判、加大对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的惩治;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普法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杨红英副院长结合大理州中级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依法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要做法,向委员详细介绍了少年刑事审判庭开展的圆桌审判、法庭帮教、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和解、判后回访等工作;民事审判中维护儿童权益合议庭开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工作。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坚持不公开审理、庭前调查、庭审教育和法律援助。针对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分析其走向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制定有针对性法庭帮教方案,在庭审的法庭帮教环节,承办法官耐心细致作教导,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真心认罪、悔罪,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针对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罪等为主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全州两级法院对此类案件加大惩治力度,均在量刑幅度内体现从严、从重惩处。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在办理涉及婚姻家庭、抚养纠纷等案件中,加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在离婚案件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见,尽量维护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在涉家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继续推进“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办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与执行的实施办法”、“家事案件审判规程”、“家事案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家事案件心理辅导员工作规程”、“家事调解员工作规程”等七项制度的实施。

同时,全州两级法院围绕扶贫攻坚、围绕扫黑除恶、围绕“阳光司法”、围绕洱海保护,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青少年权益司法保护和青少年犯罪预防社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州两级法院将不断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特别保护、优先保护、延伸保护的观念,将青少年权益司法保护和青少年犯罪预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把贯彻执行好法律法规、维护权益与法院各项职能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为全社会做出示范和表率。

两位委员对全州两级法院开展的工作感到十分满意,也十分认同法院对青少年权益司法保护和青少年犯罪预防社会化建设工作的实践和探索。(作者单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ub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