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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洱源县法院公开宣判该县第二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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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汝灿、李晓霞  发布时间:2019-06-06 16:20:24 打印 字号: | |

            66日上午,洱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志等30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和赌博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以来洱源县的第二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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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起,被告人李志在洱源县牛街乡上站村承包陈志荣的鱼塘经营“水逸居生态庄园”之后以山庄为聚集点,经常将其亲属马旭彪、陈建兰、李发及段兴、杨胜锦等人聚集到山庄,并以给家属恩惠等方式取得马旭彪等人的信任,以此巩固自己的地位,形成了以李志为首,段兴、马旭彪、李发等人为骨干成员,苏世勇、孔杰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山庄为聚集地,在洱源县牛街乡长期开设赌场,并相继多次在洱源三营、牛街等地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组织被告人李发、段兴、杨胜锦、马旭彪、陈建兰、李玉兵、陈志荣和刘自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地、赌具等开设赌场,被告人洪万松、苏世勇、孔杰、陈李红、陈书红、杨方才、汤六九、刘炳然、赵志成、李润泽、郭七斤、李达文、朱代其、陈海云、李光辉、陈先顺和顾良才为赌场提供帮助,二十六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志、段兴、李玉兵和陈志荣为索取非法债务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志、陈建兰、马旭彪、段兴、李玉兵、洪万松、苏世勇、苏健伟、朱光学、陈克松、朱满香、孔杰和陈李红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胜锦、陈志荣和段兴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以被告人李志为首,段兴、马旭彪、李发等人为骨干成员,苏世勇、孔杰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犯罪组织在洱源县牛街乡长期开设赌场,并相继多次在三营、牛街等地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给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恶劣影响,该犯罪组织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的犯罪活动,属犯罪集团。据此,该院依法对李志等3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九年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该院依法没收了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志等人的云LVS869号江铃皮卡轻型货车一辆等作案工具、物证及供犯罪所用的各被告人财物,没收了被告人李光辉、陈书红等十三人向洱源县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50200元,没收了剑川县公安局向被告人杨胜锦、段兴、陈志荣收缴的赌资及违法所得77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李志的违法所得110000元。

该案的公开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也将进一步推动洱源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作者单位: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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