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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云龙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6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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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霞、李曼  发布时间:2019-08-29 17:23:59 打印 字号: | |

 


 8月8日下午14时30分,云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字某军、字某标、施某洪、罗某宁、字某超、字宝某6名被告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参加现场旁听。


     


      云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字某军、字某标、施某洪、罗某宁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字某军为首,字某标、施某洪、罗某宁、字某超为成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在当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较为固定的违法犯罪团伙。其中:字某军、字某标、施某洪、罗某宁四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杨某芳人身自由长达80余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杨某芳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向杨某芳索取7.8万元的财物,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告人字某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0万余元,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被告人字某超明知字某军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二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字某军、字某标、字宝某出于私仇纠集多人持械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三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另查明,字宝某仅参与聚众斗殴,并非该团伙较为固定的成员。


       云龙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字某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没收车辆及作案工具;其余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黑恶不除,则民不安、国不宁。此次公开宣判,彰显了云龙法院严格公正执法、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坚定决心,也是对黑恶势力的有力震慑。下一步,云龙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作者单位: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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