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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老鼠”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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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雁军  发布时间:2019-08-19 14:44:5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多年前,被告人董某银与他人用以物换物的方式交换得到一支改装后的射钉枪并存放于家中,平时用来打泡核桃树上的老鼠,后于2017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银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人董某银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活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改装后的射钉枪一支,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南涧彝族自治县地处云南省西部横断山系纵谷区,在云岭余脉的无量山、哀牢山结合部。地形为高中山地区,除县城为盆地外,大部分为河谷、山峦和坡地构成的山区或半山区。因为特殊的环境,泡核桃成了南涧百姓重要的经济支柱,南涧县种植泡核桃的人口占有很大比重。但始终有一个让泡核桃产量受损的困扰——鼠害!近年来,在百姓中流传着一个治理鼠害的偏方,用一支改装后的射钉枪来打偷吃泡核桃的老鼠,并且确实行之有效,但这看似对自己有小益,实则触犯了法律,锒铛入狱,最终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生活。近三年,南涧法院共审理涉枪案件35件,一半以上都是该类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董某银与他人用以物换物的方式交换得到一支改装后的射钉枪并存放于家中,平时用来打泡核桃树上的老鼠,这里的枪支成了其生产生活中的一个普通“工具”,并没有将该枪支用作其他用途,主观上也没有要用这个“工具”来当作枪支使用。那么他的行为还能定罪吗?

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枪支、弹药具有较强杀伤力,没有持枪许可证的普通人,无枪支安全管理意识,极易对枪支失去控制,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所持有的枪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行为。

射钉枪作为家装建筑领域中应用广泛的一种工具,在生活中很常见,持有或者买卖都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对它进行改造,就会成为被警方定性的枪支,此时非法持有或者买卖都会触犯本罪。本案中被告人董某银所持有的就是被改造后的射钉枪。在审判实践中也不乏自己购买材料进行改造后使用的情况,那样触犯的又是另外一个更严重的非法制造枪支罪。因为原材料购买方便,在五金店或网上都可以购买,改装也操作简当,很多人在不经意间就会触犯此罪,起点刑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我们国家对枪支管控极为严格的。

其实大多持有改装后的射钉枪或者网购射钉枪然后自行改造的,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用途大多也是用于打老鼠、打野鸡、打野兔等,很多人直到被警方查获才知道自自己已触犯了法律。这些人当中很大一部分人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老一辈一直都有打猎的习惯,枪支对于他们很常见,比起其他涉枪案件的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触犯法律的理由。国家制定法律要保护的是所有人的权益,可能10个甚至100个非法持有改装后的射钉枪的人中只有1个有主观上的恶意,但是我们也绝对承受不起这1个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所以我们要坚决杜绝枪支的非法持有,无论用于何处。

这就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每个公民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杜绝枪支的制造、持有、使用,从自己做起,提醒家人、邻里。其次,销售商严格把控,对于射钉枪的销售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对于非正常用途的一律拒绝销售。再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宣传和管控力度,提高群众知晓度,扩大普法深度和广度。

枪支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若是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一丝侥幸,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最终也将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云南省南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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