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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还,借款人和担保人都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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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秀梅、史品丽、辛国荣  发布时间:2019-08-23 14:52:16 打印 字号: | |

因资金短缺或者周转不开而向银行贷款、向亲朋好友借钱是平常事,但讲求诚信依约还款是根本。三农户联保向银行贷款,但在还款时却有两户“扯筋”(宾川方言),结果三个人都被告上了法庭。8月16日,宾川法院州城法庭到白庄村委会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2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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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银某、杨学某、张朝某是同村村民,2016年3月15日,三户联保与农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每户贷款3万元,当天农行在合同签订后就发放了贷款。根据合同的约定,该笔贷款为可循环借款,单笔借款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为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三户联保、承担连带责任,利息、罚息、复利的结算方式也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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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朝某按期归还了贷款。2016年、2017年的贷款,被告张银某、杨学某都按期归还,但2018年的贷款到期后,张银某并没有偿还,杨学某也仅只还了两百多元。2019年5月17日,农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将未依约还款的借款人张银某、杨学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贷款、截止2019年5月13日的利息以及2019年5月14日起的罚息、复利。已经还款的张朝某作为担保人也成了被告。

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张银某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行与被告张银某、杨学某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实际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还款,应承担清偿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复利、罚息;三被告三户联保向银行贷款并在借款合同上约定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因此在张银某的借款案件中,杨学某、张朝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杨学某的借款案件中其余2人也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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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官当庭对2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张银某、杨学某分别各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及截止2019年5月13日的利息31925.12元、30855.52元,复利、罚息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31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由被告杨学某、张朝某对被告张银某的应偿还款项在最高担保额36000元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被告张银某、张朝某对被告杨学某的应偿还款项在最高担保额36000元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张朝某已经还了贷款为什么还要被起诉?法官在庭审及接下来的以案释法、诉调对接工作会中向张朝某本人、旁听人员做了法律规定的释明,还讲解了一些因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影响了生产、生活的案例。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ub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