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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抵押租赁车辆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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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秀梅、肖建宏  发布时间:2019-08-28 15:47:16 打印 字号: | |

 用别人的身份证、驾驶证租车后擅自用车抵押借款,还承诺不还钱就用车抵,结果钱没还上,租来的车被债权人转卖给了他人,越过法律红线的狄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狄某用前妻的身份证、驾驶证与宾川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租车行)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以每天200元租金的价格租了1辆车。当天,狄某支付了600元押金后,租车行就将车交给了他使用。仅过了几天,狄某却在怒江州六库镇以这辆租来的车作抵押向王某借了4万元,并约定如果一个月内未还清借款,这辆车就归王某所有。借款到期后狄某没有还钱,也没有将车还给租车行。2017年9月,王某将车以4万元的价格转卖了出去。

2018年1月23日,租车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4月18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该车,并于次日发还了车主。经鉴定,车辆认定价格为72209元。

另查明,被告人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狄某在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将没有处分权、价值72209元的车辆抵押给他人借款,承诺到期未还清借款,抵押车辆即归债权人所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车辆的目的;借款到期后,狄某未归还借款,也未将租赁车辆归还车辆所有人,致使租赁车辆被债权人处置,客观上造成租赁物被他人占有;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较大。被告人狄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租赁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车主,减少了车主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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