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让人望而生畏的医学用语,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又称艾滋病病毒)引起的一种危害性极大的性传染病,被称为“世纪杀手”。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还卖淫,法律如何定罪量刑呢?
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传播性病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吉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和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吉某某在明知自己携带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嫖客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
法官说法:
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当认定具有传播性病罪的故意。
艾滋病是一种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传染病,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性接触传播和母婴传播,目前无法治愈。因此,人们要懂得艾滋病病毒的危害和预防,做到洁身自好,远离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