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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初心  担使命 司法为民谱新篇
——大理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系列报道之初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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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海燕  发布时间:2019-12-25 15:11:41 打印 字号: | |

导语:“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到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再到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唱响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旋律,书写了不负时代的答卷。

 “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民商事审判关乎民生大计,关于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关乎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关于法律规则的有效实施。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根本遵循,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法律规则,坚守法治底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勇挑重担、更新理念、增强本领,走出了一条法官素质专业化、审判能力现代化、团队运行高效化的锐意创新之路,为大理州经济社会有序发展,人民幸福安宁做出了自己应有的积极的贡献。



大理州中级法院民三庭全庭干警10人,共有7名党员,其中员额法官3人、法官助理4人、书记员3人。连续三年来,民三庭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及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量连续三年位居全院首位。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以来,民三庭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买卖、租赁、民间借贷、农村承包地及宅基地、合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知识产权等合同及侵权纠纷案件1986件,诉讼请求涉及标的金额合计32.1167亿元。2017年案件增幅118.58%、2018年案件增幅17%、2019年案件增幅34.41%。截止2019年11月底,2019年员额法官人均收案超过240件,年度结案率始终保持90%高位状态,平均每个法定工作日都要审结一起案件。民三庭攻坚克难、勇于担当,案件质量逐年提高,一审上诉案件的发回重审和改判率逐年大幅下降,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发改率”分别为5.5%、1.67%和1.12%。

大量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成绩背后,凝结着民三庭法官们对法治事业的孜孜以求,凝结着他们为审判事业的殚精竭虑,在认真研阅的一摞摞的卷宗里,在用心书写的一行行判决中,在一次次废寝忘食的案件讨论中,在一场场全身心投入的开庭审理中,在一遍遍反复推敲的合议中,在一个个灯长明的加班夜和放弃休息的周末里,他们实践着法官的“专业”与“敬业”。



唯改革者进,为创新者强,唯担当者胜。自2017年7月1日起,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滇西片大理、迪庆、丽江、保山、怒江、德宏六个地州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由大理中院民三庭办理,这既是光荣的任务也是艰巨的挑战,民三庭全体干警优质高效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不负党和人民重托。

民三庭庭长陈涛曾经两次荣立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三等功,荣获全省优秀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办理 “涉军停偿”案件荣获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法官助理屈艳祥荣获2018年度全省法院系统优秀法官助理荣誉,民三庭多次荣获大理中院先进集体和先进党支部等荣誉。

初心如磐  步履铿锵

由于本职工作的不同,生活环境的不同,每一个人从不同角度对其初心可能会有不同的表述,但其本质和灵魂是相通的。民三庭作为一个小小的法律共同体,在追求理想信念、体现公平正义、践行司法为民、严守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的道路上,在共同学习、相互提醒、高效配合、认真讨论案件、辛苦撰写法律文书、努力定纷止争的工作中,不断磨砺初心、明晰初心、坚定初心。

    在民事审判中“权益”、“平等”、“保护”、“平衡”是几个高频词汇,小编在与民三庭的法官们交流的过程中,深深被他们朴素的情感感染着。



    庭长陈涛:“法官是不写小说的小说家,在案件里经历着多种人生”,“多年以来,我养成了几个习惯:想不通、说服不了自己的决不下结论”,“对案件有一种近乎洁癖一般的执着,我必须写出自己都不会有一丝迟疑的判决”,“办案是一个过程,是不断思考、总结、磨砺和破茧而出的过程”,“法官必须爱好阅读,必须爱钻研,必须与时俱进”。



    副庭长杨宏:“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案由千变万化,从刑事法官转换为民事法官,我必须在每一件案件中积累和磨砺,尽心尽责。”



    员额法官杨剑丽:“必须办好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必须由法官来评判,审判经验、社会责任、专业知识,缺一不可,司法的过程就为人民服务的过程。”



    法官助理马娟:“法官要急当事人之所急,案件决不能拖,‘及时’是时刻警惕自己的一道命令”。



    法官助理屈艳祥:“我们庭在事实与法律面前,人人都可以‘较真’,这种民主的学术氛围,让年轻人成长得很快”。



    书记员段洁润:“书记员是司法工作的客观记录者,十一年如一日,我尽全力做一名称职的书记员”。

大道至简  实干为要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中直面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考量,而法律真实是唯一的,每一起案件都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与担当。



关注民生权益,严格依法办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商品房买卖等涉及农民工、农民、贫困户、购房者民生权益保护案件中,法官们认真审理、认真讨论、及时裁判,能不鉴定的就不予鉴定,能在二审处理的就不发回重审,能及时履行的就在审判环节动员当事人主动履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向当事人主动释明正确的诉讼方向,加强法院调证取证力度,确保了民生权益得到依法、及时、足额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所有一二审案件均努力做到快审快判,避免久审不结给当事人造成新的损失。

比如,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面对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而承租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争议僵持不下,陈涛庭长建议承租方交纳部分租金,以表明承租的诚意与履付的能力,但承租方却迟迟没有动静,此后便不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陈涛凭借生活智慧和处事哲学,灵活解决了争议。此外,在另一起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以自己经营的火锅店无法取得营业执照为由拒付租金,陈涛庭长带办案团队现身说法,解释租赁合同与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不能够以此抗拒履付租金,承租方茅塞顿开,履付所欠租金,案件现场调解结案,这种接地气的办案方式,是民三庭的一贯作风。



保护平等主体,维护经济秩序。主体平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实现经济繁荣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经济秩序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体现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是每一个法官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严守合同效力,合同只有生效并且履行,才能产生效益,经济才能繁荣,在审判理念上,民三庭一以贯之地坚持法定标准,即除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除此以外的合同均认定为有效,并给予保护。此外,在案件审理中,民三庭法官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规范诉讼秩序。

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化解矛盾纠纷。比如,认定工程欠款性质类似于借款,在确定违约金时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比如,租赁合同中,合理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对于出租人恶意扩大的损失部分不予支持;比如,合理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迟延交房、办证的违约责任,对于非因开发商责任导致的迟延交房办证、或者业主自愿接房后反悔、或者合同中责任义务不平等等导致开发商违约责任过重,在保护购房者利益的同时,也考虑开发商负担,不能因为利益失衡影响开发企业的生存,影响社会稳定发展。

通过优质的司法服务,助推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直面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合同纠纷等一系列热点难点,敢于坚持法律,敢于创新机制,善于转变理念,善于灵活结案,这就是大理法院人的司法担当。

敬请关注民三庭系列之二《司法篇》报道


 

 

 

 
来源:大理中院
责任编辑:袁丽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