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大理中院基于平等保护,切实找准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法官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深耕细作”司法的价值与目标,在一件件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点滴积累司法公信力。
专业法官 守正出新
培养专业法官,更新法律思维。民三庭意识到案件类型层出不穷,法官不能墨守成规,必须有与时俱进的审判理念,知识库必须实时更新,做到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升华理论,他们做出了诸多有益的尝试:举措一: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储备,常态化组织全庭集中学习最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举措二:大胆开展改革庭审方式,要求每个法官、法官助理在开庭和二审接待中,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陈述主张、举证质证、辩论都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这样既能将诉讼参与人的思维带入审理过程,又能提高庭审效率;举措三:养成查找研究最高法院相关判例的习惯,从中学习审判理念、法律思维、审判经验、裁判思路等等;举措四:紧抓合议这个关键点,所有法官及助理都要参加每一个案件的合议,并且都要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所有人在发言的时候都是平等的,区别仅在于法官助理没有表决权,全庭养成踊跃发言,热烈争论的良好合议氛围,案件质量、裁判的社会效果稳步上升,法官和助理的业务能力、裁判思维、审判经验、社会视野得到提高和拓展;举措五: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和类型化案件的研究,统一认识和做法,2017年民三庭精选发回重审和改判典型案例编篡成辑下发全州基层法院,“以案释法”对基层法院发挥了提高审判质量的突出作用;举措六:基于对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的深刻把握,对裁判文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增加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理的篇幅,以此提升专业化能力,使裁判理由更加明晰和充分,促使当事人复判息诉。比如,对类型化的著作权案件,基于平等保护知识产权人与相关行业从业者的实际,制定了以年度版权费为基准的裁判新思路,达到减轻著作权人取证难度,标准明确易于掌握,区分经营规模大小,简化文书制作,促进双方和解的良好效果。
业精于勤 破解难题
“非学无以明志,非志无以成学”。案件检验着法官的能力水平,能伴随着近年来我国民事法典的制定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完善,法官们必须不断熟谙新颁布的法律、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在法律理解和适用方面精益求精,在攻克疑难案件、研究类型化案件裁判标准中提升办案能力。
近年来,民三庭通过审理疑难复杂以及新类型案件,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借挂靠资质的诉权如何确定、地役权纠纷案件如何处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是出售给第三人的房产能否执行、租赁合同解除后至租赁物交回前占有使用损失如何认定处理、部分超建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合同效力、预售许可是否影响现房买卖的合同效力、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等一系列法律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厘清思路,统一认识,并多次赴基层法院调研交流,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做到“有的放矢”。
杨剑丽法官遇到了一件没有先例的知识产权争议案件,且看她如何勇挑重担,破解难题。原告郑洪冰与被告云南腾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医药传统知识利益分享权纠纷一案,原告根据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因生产、销售“郑氏女金丹”中成药所获得的利益人民币一元。小小的一元诉请,能给原告带来未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中药制药企业埋下大量跟风诉讼的风险和巨大的生产成本。无论裁判结果如何,该案判决都会成为风向针,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如何处理,没有先例可循,民三庭所有人都没有头绪。
承办人杨剑丽法官查阅、购买相关参考书籍、资料,了解郑氏家族几代人对中国中医药发展的贡献,我国建国初期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发展历程。全庭法官、助理一起研究、探讨,杨剑丽法官甚至吃饭、走路都在苦思裁判思路,经过反复揣摩、研究,与合议庭历经多次研讨,最终形成了裁判思路: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同时包括了由该领域中智力活动所产生的革新和创造。新中国成立前,“郑氏女金丹”的秘方由其创制人郑禹臣的后人持有,并在昆明开设体德堂药铺进行生产销售,历经几人传承使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中,郑家将“郑氏女金丹”方剂及体德堂资产贡献给国家,由昆明中药厂进行生产。该药的方剂、制法、功效被先后编入《昆明市人民政府卫生局审查合格国药八十一种成药配方目录》、《云南省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九册》等药品书籍,向社会公开。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原体德堂的资产,包括“郑氏女金丹”的方剂、制法等已经转化为全民所有,这是一个历史事实;国家和相关地方政府已通过公开发行的相关书籍将该药品的方剂、制法、功效公之于众,属于公有领域的公众财富。对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有所有权益,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腾冲制药厂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生产销售“郑氏女金丹”的行为,属于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合法利用,原告对此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的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该案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大理中院一审判决,充分证明了杨剑丽法官在该起疑难案件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勇挑重担 合并管辖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发《关于在全省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要求,大理中院民三庭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集中管辖大理、保山、德宏、丽江、迪庆、怒江六个州市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工作。集中管辖后,每年增加诸如音像作品、地图、工艺品著作权侵权、专利权侵权、电器商标、装修材料商标、餐饮商标权、饮料及名酒商标、婚纱摄影商标、培训机构商标、眼镜商标等商标权侵权一审案件约150件,开庭、送达、合议、撰写文书、卷宗装订、电子卷宗制作,民三庭全体法官、助理、书记员全程团结一致、迎难而上、加班加点。
三年来公正高效审结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599件,为营造营商环境、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优化科技创新法制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公正司法、统一裁判尺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民营企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涉军停偿 有效化解
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党中央、中央军委从政治建军、改革强军、依法治军的高度,着眼强军兴军目标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最高法院对“涉军停偿”案件审判工作十分重视,要求全国法院要加深对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政治任务、国家任务、全军任务的认识,要进一步提高全国法院的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坚持责任担当,必须将“涉军停偿”案件的审理作为“一把手”工程。
民三庭负责全州法院涉军停偿案件的审理、指导、协调、汇报、统计等具体业务工作,在坚守法律底线、平等保护军民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地推进了涉军停偿服务工作。在大理苍山路铺面承租户与中介公司、部队三方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陈涛庭长与承办人亲自到大理市法院会见30余户承租人,做好政策宣讲和释法明理工作,在案件办理中坚持补偿标准,将鉴定结论作为补偿的参考而非判定损失的唯一依据,合理平衡军、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及时向涉及的基层法院传达上级规定和要求。针对涉军停偿案件时间紧,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全庭人员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坚持责任担当,全庭加班加点,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率先在全省法院全面如期完成了“涉军停偿”案件审理的各项任务,陈涛庭长为此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