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因我局依法对你进行多次传唤并进行说服教育,但你仍然多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配合我局开展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你采取拘传措施,请予以配合!”随着李局长掷地有声的言辞,2020年1月16日下午,被执行人程某因拒不到庭配合执行工作,被大理中院执行干警将其从昆明办公室地点带回大理。
该案是典型的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借款方未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后期签订的《还款协议》确定的还款金额及期限还款,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院受理执行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多次通知被执行人程某到法院配合相关执行工作,但程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到场,中院执行局及时成立专案执行小组,在获取被执行人程某近期将出现在其昆明某酒店商务办公楼的线索后,2019年1月15日上午8时,中院执行局李局长亲率执行干警一行7人赶赴昆明,查找程某并拟对其采取拘传措施。
1月15日12时执行小组一行人到达昆明后,就在昆明某酒店商务办公楼下“蹲守”,程某却始终没有出现。但执行小组仍然坚守岗位,通过对前期工作线索的再次梳理和确认,最后又经过一天半左右的“蹲守”, 1月16日下午13时,被执行人程某在办公地点露面,执行小组迅速到达程某办公室开展执行工作。
在程某办公室里,执行干警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就相关执行案件的履行再次进行说服教育,并且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但程某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也不主动配合法院工作。鉴于被执行人消极执行的表现,经过执行小组的研究,为便于案件执行,决定对程某采取拘传到大理的措施。执行人员依法对其出示了《拘传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后,被执行人程某被成功拘传大理中院,而执行小组一行人马不停蹄赶回到大理已是当晚20时。
因被执行人有高血压病史,到达大理市区后执行局干警和法警先带程某到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束,在将程某带回中院执行局途中,与申请人取得了联系,当事人双方就案件执行问题进行调解。
虽然经过执行干警耐心做双方工作,程某履行义务态度消极,以无履行能力和与亲属“关系不睦”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在数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当晚中院执行局对其作出了拘留决定。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开展‘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经大理中院院党组研究,决定在2019年10月底至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今冬执行会战”,大理中院执行局将继续坚持按照“动员最大力量、集中统一行动”,下大力气坚决消化长期未执结案件,巩固好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确保大理中院执行工作质效取得突出成效。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