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下午,剑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根等12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根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1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根注册成立了大理市某锋汽车租赁行(后已被注销),被告人桓某生于同年9月注册成立了大理市某润寄售行,同年12 月,二人合伙注册成立大理市某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正常经营车辆租赁、二手车交易的同时,从事高利放贷活动。期间,被告人李某宇、李某亮先后参与高利放贷和催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根为首,以被告人桓某生、李某宇、李某东、杨某钰、李某亮、李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张某、桓某彬、刘某涛、杨某峰、李某全等人时分时合参与犯罪。该团伙成员分工相对明确,以被告人张某根为主负责放贷,被告人李某宇协助张某根放贷,被告人桓某生、李某亮为主负责催债,被告人李某东、张某、桓某彬、李某、李某全等人积极参与催债,被告人杨某钰负责财务管理、车辆租赁。以被告人张某根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通过高利放贷并将售车款和租车费转化为高利贷,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租车费用,以此强立债权,逼迫他人承担催债支出和高额利息、强行处分他人财产等方式,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本案事实,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的性质、动机、时间、方式、作用、地位、和罪行的轻重以及如实供述和悔罪表现,对各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