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犯罪团伙
近日,弥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斌等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某斌、郭某雄、杨某松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单独或共同在弥渡县境内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暴力讨债、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弥渡形成影响恶劣的恶势力团伙。
院审理后根据案件事实,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动机、时间、方式、作用、地位和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胡某斌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8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无一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鹤庆县法院对李某生等8名被告人恶势力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
9月3日,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李某生等8名被告人恶势力团伙案进行宣判,8人均获刑。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生纠集被告人母某平、洪某鱼、寸某培、李某海、罗某银到鹤庆、丽江、香格里拉等地赌场上放高利贷,在讨债过程中先后共同或者分别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其中,李某生为组织、指挥者,被告人母某平、洪某鱼、寸某培、李某海、罗某银为成员,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他们的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社会影响恶劣,鹤庆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公开开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鹤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的近亲属等旁听了庭审。庭审中,法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各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等,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鹤庆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公开审理,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该团伙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李某生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对其余的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