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县人民法院原定于2020年9月15日8时3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施某某、曾某某、马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在开庭前,值班法警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安检时发现施某某饮酒,经询问,施某某称9月14日晚饮的酒,安检人员随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显示,施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经值班法警报告审判长后,决定推迟案件审理,并将施某某带离自行醒酒,直至其酒醒并检测至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MG/100ML以下,由审判长进行口头训诫后方进行开庭审理。
施某某在开庭传票明确时间地点传唤其接受审判的情况下,仍过度饮酒达到醉酒状态到庭的行为,严重妨碍正常的审判秩序,同时,该案属三被告人共同犯罪,施某某的行为也给其他被告人正常接受审判和来往法院等带来一定影响。
法庭是一个神圣而庄严的地方,无论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人员,只要进入法庭,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不得旁听。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通过该案的处理,再次请广大群众注意,醉酒是不能进入法庭等审判场所,且因此妨碍司法活动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