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中共大理州委、洱源县委领导下、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基层法庭的审判工作,接受洱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的监督,对洱源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基本职能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
2.依法审判由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3.依法对基层法庭行使指定管辖权。
4.监督、指导基层法庭的审判工作。
5.对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8.组织、指导基层法庭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9.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负责组织全法院干警的业务教育培训;指导基层法庭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主管部门管理基层法庭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
10.加强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1.规划和指导基层法庭的财务装备、两庭建设工作。
12.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13.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我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上级法院的悉心指导下,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自觉践行初心使命,围绕中心尽职担当,砥砺奋进,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2019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266件,同比上升26.60%;审、执结2175件,同比上升28.8%;结案率达95.90%,居全州第三名,员额法官个人承办案件数最多达202件。
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96件,审结188件,结案率达95.90%。一是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立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根治”阶段任务,聚焦“长效常治”目标要求,依法审结涉恶案件3件71人,对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成功审理了指定管辖的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周某某徇私舞弊减刑罪案。坚持依法严惩与“打财断血”相结合,共判处罚金126.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3.72万元,铲除恶势力经济基础。严格落实“一案三查”与“打伞破网”同步推进,移送涉恶线索13条,发出司法建议4份,确保查深查透,打断“伞”“网”“链”。二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严厉打击严重暴力及侵财型犯罪,审结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犯罪案件48件64人,有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审结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危险驾驶等犯罪案件73件74人,营造了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审结黄赌毒案件31件113人,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净化了社会风气。三是严厉打击重点领域犯罪。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审结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案件4件4人;严厉打击扶贫领域犯罪,审结受贿、贪污、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3件3人;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犯罪,审结指定管辖的单位及自然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1件;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犯罪,审结非法经营案件2件2人。四是深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审判方针,年内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件20人,其中4件15人适用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地进行“矫治、挽救”,使他们重新走上人生正途,重塑美好人生。同时,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触法工作,到洱源二中、邓川中学等地开展法治讲座12场次。先后投入13万余元的物资及经费配合县委政法委在洱源一中建立了青少年法治宣传基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深化司法为民实践。年内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324件,审结1258件。一是努力发挥司法保障民生的作用。一方面审结侵权赔偿、物业管理等民生案件214件,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另一方面针对家事案件具有人身属性和伦理、情感色彩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调查员、婚姻状况评估、感情冷静期、人生保护令等制度,年内妥善审结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析产等家事案件346件,依法平等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和谐,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依法审结了买卖、租赁、建设工程、涉公司股权等商事案件165件,助推了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树立科学合理的金融审判理念,妥善化解金融纠纷,依法审结各类涉金融案件243件,进一步规范了投融资市场秩序。四是切实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审结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涉农案件76件,助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坚持监督、保护、协调有机统一,促进司法裁判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引导,年内受理行政案件6件,审结5件。积极延伸服务职能,在涉洱海流域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以及热难点问题中及时提供法律建议,为行政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执行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我院全面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不断提升执行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年内受理执行案件736件,执结691件,结案率为93.90%,执行到位资金2,524.50万元,有财产案件执结率为97.10%,终本案件合格率为100%。一是强化惩戒措施,保持执行高压态势。一方面强力开展“夏季攻势”、“今冬执行”、“六大集中执行”活动。多维度强化失信惩戒力度,211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60人被限制高消费,70人被司法拘留,查封房产25套,查封、扣押车辆65辆,促使182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认真开展涉民生、民企等专项执行行动。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4件,兑现执行款416.90万元,有力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执结涉民企权益保护案件34件,兑现执行款144.00万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二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在执行过程中,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把强制力聚焦到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依法打击和惩处上来。严格落实案件“一案双查”制度,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强化信息化办案系统及一案一账户应用,尤其对发起查控、限高、线上查控、约谈、案款发放等办案节点及时进行系统操作,促进执行高效规范。三是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促进智慧执行。积极打造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利用执行大数据管理平台,实行集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执行案件全流程可视化管控。充分发挥“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作用,查询执行信息1446条,冻结、划拨账户资金458.60万元,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推出拍品11次,成交金额116.60万元,溢价率24.90%,有效降低财产变现中介服务费用,提高了权利人债权兑现效率。
扎实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一是着力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全面落实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坚持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服务及前置过滤功能,更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二是落实扁平化管理、专业化审判要求,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将原有的18个内设机构精简为8个。完成法官入额增选、等级晋升,推进法官助理、司法警察职务职级改革,规范辅助人员考核、招录工作。明晰法官助理、书记员权责,持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三是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持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年内采取“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模式审结刑事案件69件,及时有效惩治了犯罪,加强了人权司法保障,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年内县司法局为刑事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149人次,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将信息技术与司法工作有机结合,为法官减负,为群众解忧。一是不断强化信息化与办案、办公需求的深度融合,打造办案智能化平台,建设移动微法院、审判综合管理、执行流程管理、数字审委会、远程视频及执行案款“一案一账户”管理等系统。二是实现了网上开庭、跨域立案、远程咨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诉讼档案跨域查询等功能,拓展了司法大数据服务功能。
提升诉讼服务举措。全面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全力打造“线上线下”全方位诉讼服务平台。一是将诉讼引导、立案信访、自助查询、法律咨询与诉前调解、自助立案、跨域立案优化整合,实现对外一站式贴心服务,对内一体化高效运转。二是加强网上立案和电子送达工作,提升电子诉讼应用水平。依托“云解纷”平台,让当事人和法官充分感受“指尖诉讼、掌上办案”的便利。三是创新启用支付宝、微信二维码缴费功能,实现“开单即缴、随缴随走”的高效便民服务。四是充分彰显司法温情,依法为困难群众缓减免交诉讼费11.70万元,发放司法救助金8.20万元。
创新非诉解纷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强化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构建与法律援助中心、仲裁、消协、公证、妇联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持续推进驻院调解室、值班律师工作室建设,让更多矛盾一站式解决。二是强化诉调对接功能发挥。建立与综治平台和相关部门、行业等多元化解纷力量的网络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及在线调解。推进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情况下,直接委派和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进行调解,以更加和谐的方式解决解纷。强化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司法确认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实现人民调解的快速立案、快速办理,逐步形成院内院外联动、整体推进的调解工作格局。年内调解、撤诉案件827件,促进了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三是深化“分调裁审”工作机制改革,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强化法治文化引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真善美,涵养社会正气,坚持以院机关及邓川法庭法治文化建设为载体,切实发挥文化的教育、熏陶、引导、激励等功能,继续推进“一二三一”工作机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等多位领导及多家兄弟法院到我院调研指导,对我院将法治文化与诉讼服务有机结合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狠抓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旗帜鲜明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抓实“读书班”、检视剖析及调查研究,切实把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促进审判工作的生动实践。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抓实基层党建质效提升,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法院队伍。
注重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干警素能。通过院校合作、交流学习等方式全面提升干警的法律政策运用、防控风险、科技运用及舆论引导能力。年内组织86名干警赴厦门大学培训,75人次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学习,7名干警完成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班学业,其中1人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干警知识结构、学历层次和职业素养得到一定提升。
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确保风清气正。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一是坚持从严治院,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确保放权不放任,放权与监督两手抓。二是扎实开展各项教育整治活动,增强干警抵御腐败的廉洁“免疫力”。通过谈话提醒、发送廉政短信、设立廉政监察员,定期进行审务督察等方式广泛开展廉政警示教育,确保审判权、执行权的公正廉洁行使。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的根本动力。一是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落实好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审议意见,认真办复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不断创造条件加强联络工作,年内邀请部分代表委员感受立案、体验诉讼、见证执行、旁听庭审75人次,向县人大专题报告了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二是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审判”的理念,继续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全年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调解249件310人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1688份、庭审直播268次,开展阳光司法活动13次,巡回审理478件,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法律热点和典型案例及时进行公开报道,提高了法律供给的实效性、针对性。
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审判机关永恒不变的使命任务,我院主动作为,全力服务全县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一是夯实举措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扎实开展“挂包帮、转走访”,切实做到人、户、平台数据同步动态化管理,进一步开展“法治扶贫”。年内,走访、慰问贫困户560户次,为挂包的西山乡团结村开展法治讲座和法治宣传3场次,支持经费2.70万元,为贫困户捐款1.42万元,慰问贫困残疾人34人发放慰问金0.68万元,为团结小学赠送价值1.86万元的学习生活用品,助推了团结村顺利通过扶贫成效考核验收。二是积极助推洱海流域生态保护。一方面派出3名干警、拨付3.00万元经费支持旧州村开展“三禁四推”工作,全面实现高肥水作物“零种植”,推动了产业转型发展。严格落实“三清洁”及河长制工作,支持碧云、大庄村委会清洁经费各0.50万元,助力绿水青山保护。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护航生态文明建设,依法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7件8人;审结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涉环境资源保护刑附民赔偿案件2件,挽回了经济损失8.50万余元,支持检察机关发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三是始终坚持“民族团结是发展进步的基石”,一方面针对洱源民族众多、民族各异的特点,精心培养选任了9名双语、三语法官,搭起了民族同心桥。另一方面注重选任少数民族陪审员,充分发挥其“翻译员”“调解员”“宣传员”作用,为各民族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促进辖区民族团结进步。
加大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一是打造法治宣传矩阵,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发布各类法治宣传信息190余条,91篇稿件被各级媒体刊载,我院拍摄的专题片在云南法院博物馆和大理电视台展播。二是讲好法治故事,利用“街天”“集市”“会期”到辖区乡镇进行宪法、生态文明、禁毒防艾等法治宣传,积极深入企业、学校、村组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全年共开展法治宣传活动2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引导社会形成办事依法,化解矛盾纠纷靠法的法治氛围。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5人。其中:行政编制5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其他人员35人,主要是聘用制书记员、合同制劳务派遣人员39人和遗属人员7人。
离退休人员1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6人。
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入合计1,893.2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66.24万元,占总收入的,93.29%;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27.05万元,占总收入的6.71%。与上年1,946.43万元对比,减少53.14万元,其中:与上年财政拨款收入1,823.42万元对比减少57.18万元,与上年其他收入123.01万元对比增加4.04万元。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非税项目成本经费235.00万元较2018年非税项目成本经费360.00万元减少125.00万元,相应的项目经费减少102.00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支出合计1,915.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30.17万元,占总支出的64.21%;项目支出685.61万元,占总支出的35.79%;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1,918.56万元对比减少2.78万元,其中:与上年基本支出1,298.07万元对比减少67.90万元;与上年项目支出620.49万元对比增加65.12万元。2019年度支出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我院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基本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30.17万元。与上年1,298.07万元对比减少67.9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减少,日常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5.9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4.04%。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85.61万元。与上年620.49万元对比增加65.12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非税收入拨款235.00万元,较2018年非税项目成本经费153.00万元增加82.00万元;二是2019年“案件审判”经费90.00万元较2018年“案件审判”经费81.00万元增加9.00万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行政运行117.05万元,占项目支出的17.07%;案件审判90.00万元,占项目支出的13.13%;案件执行3.00万元,占项目支出的0.43%;其他法院支出475.56万元,占项目支出的69.3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15.7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49%。与上年1,918.56万元对比减少2.78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19年“其他法院支出”经费475.56万元较2018年“其他法院支出”经费529.24万元减少53.68万元;二是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30.17万元,与上年1,298.07万元对比减少67.90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公共安全(类)支出1,573.8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22%。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开支。其中:用于行政运行支出1,010.7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56.65%;案件审判支出9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5.04%;其他法院支出473.1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26.52%。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9.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4%。主要用于干警的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4.卫生健康(类)支出60.0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37%。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开支。其中:用于行政单位医疗支出41.0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2.30%;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18.2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0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支出0.7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0.04%;
5.住房保障(类)支出70.9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7%。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1.76万元,支出决算为20.79万元,完成预算的49.7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4.09万元,完成预算的70.5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6.70万元,完成预算的30.76%。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我院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严格使用公务用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减少7.32万元,下降26.0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5.02万元,下降26.2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30万元,下降25.56%。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我院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严格使用公务用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4.09万元,占67.78%;公务接待费支出6.70万元,占32.2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4.0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4.09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审判、执行、扫黑除恶、脱贫攻坚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6.70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6.7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3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34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州内、省外兄弟法院前来我院考察、学习司法体制改革、信息化、文化建设工作。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0.48万元,与上年108.56万元对比减少68.08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我院厉行勤俭节约,缩减公用经费,用于案件执行和审判。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3,328.8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159.37万元,固定资产1,986.45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183.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402.8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435.06万元,固定资产减少143.55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00万元,在建工程增加0.00万元,无形资产增加0.00万元,其他资产增加0.0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36.49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3328.82 | 1159.37 | 1986.45 | 1442.04 | 148.00 | 0.00 | 396.41 | 0.00 | 183.00 | 0.00 | 0.00 |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3.8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3.8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二、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打财断血:牟取不义之财、攫取非法利益,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黑恶案件过程中,认真审查、甄别涉案财产来源、性质、权属,运用追缴、没收、责令退赔、判处财产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手段,依法处置涉案财产,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四、两个一站式: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两个“一站式”建设,围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制度、诉讼服务体系、跨域立案服务等改革要求,全面推进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新时代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
五、一案一账户:指全省三级法院执行款“一案一账号”管理系统,通过与银行联网,为案件每个当事人建立唯一的虚拟账户,由银行负责“虚拟账户”与“执行款专户”的对应。采用虚拟账户缴纳执行款,通过当事人账户信息的采集,银行自动将付款划转给用户。银行划拨到账、当事人自动存入、支付,均可通过“虚拟账户”建立执行款与当事人的一一对应关系,实现执行款到账、分配、审批、支付的流程化管理,执行款处理结果及时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
六、“云解纷”平台:“云解纷”平台依托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调解模式线上整合,为人民群众提供包括婚姻家事、劳动争议、消费维权等在内的23类常见民商事纠纷化解服务。
七、终本案件: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包括要求必须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等。特别是规定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律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消费,防止其借终本程序规避执行。此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及时恢复执行。
八、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专业法官会议按照法官所从事的审判职能分为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的专业领域,会议的参加者不仅仅是所在业务庭的审判长,还包括在一定审判领域内具有业务专长,审判经验丰富的部分员额法官。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范围为合议庭审理案件时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情况,业法官会议设立的初衷就是为法官办案提供决策咨询,起着参谋助手的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准确裁判,协助合议庭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专业法官会议的效力仅仅属于咨询意见,供合议庭处理案件时参考,不具有必须执行的效力。
九、“一二三一”工作机制:邓川法庭在实践中,促进文化建设与审判工作的有机结合,探索出一整套将法庭文化融入审判实践的独特的办案流程,提炼出“一二三一”工作机制:第一步是“一个提示”,向当事人发放印有法律规定和道德名言警句的诉讼温馨提示;第二步是“两种启发”,引导当事人通过文化广场相应内容、诉讼教育材料中收到启发;第三步是“三次疏导”,诉前、诉中、诉后三次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第四步“一次回访”,通过案件回访卡,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诉讼得与失。
十、司法确认: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章盖或者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