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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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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9-28 10:30:09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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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法官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请和再审案件,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审判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依法审判由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6.做好本院的检查工作

7.规划、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

8.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9.承办其他应由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9年,在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有力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法院工作新发展。全年受案、结案首度突破千件,共受理各类案件1236件(不含旧存76件),同比增长47.60%,审执结1228件(含旧存),同比增长38.40%,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00%,诉讼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4.50%,案件质效明显提升。

1.全面强化执法办案,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助力平安剑川建设。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66件,结案147件,同比分别上升121.30%和69.00%。对涉及29个罪名共计18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8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86人,拘役56人,并处罚金121人次。审结危险驾驶、涉枪涉爆、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85件,面对危险驾驶案件频发、高发态势,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对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缓刑,对有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拘役,使醉酒驾驶人员真正从心理上受到震慑,行为上受到处罚。对涉毒品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切实巩固“无毒县”成果,审结涉毒品犯罪案件10件12人。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审结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公开审理原剑川一中党总支书记、校长尹某某贪污受贿一案,庭审直播观看人数超过10万人次,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关注。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全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695件,审结722件(含旧存),同比分别上升30.10%和34.20%,案件调撤率为72.00%。主动适应全县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调节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审结合同类案件357件,占结案数的49.00%,妥善审理涉及县内外100余家民营企业的商事纠纷150件,审结大丽高速公路建设相关纠纷5件,顺利调处涉旅游纠纷案件5件,为全县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和重大项目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妥善处理婚姻、赡养抚养、遗产继承和析产等家事案件共240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探索引入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强化心理干预,借助家事调查员和调解员力量开展调解等措施,家事案件调撤率达82.50%,有效促进家庭和谐。

规范行政案件审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全年共受理行政诉讼、非诉案件25件,结案23件,同比分别下降40.50%和44.00%。我院审结的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第24批指导性案例,有力助推行政公益诉讼规范化审判。在办理涉及土地行政处罚等非诉案件过程中,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加强沟通交流,开展业务指导,做到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为环境资源保护和“两违”整治提供法律保障。

持续提升执行质效,全面巩固执行成果。在圆满完成“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后,执行工作不松劲,围绕核心指标持续发力,有效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促进长效机制建立,切实推进解决执行难。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349件,执结335件,同比分别上升99.40%和52.30%,全年结案标的3,624.40万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1,195.00万元。加大执行信息化建设运用力度,聚焦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控,通过办案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80次,冻结扣划银行存款1,320.00万元,查封车辆197辆,提起网络司法拍卖12件次。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及股权等进行全面查询,应予查封的依法予以查封。加强执行强制力度,共对抗拒执行和逃避执行的25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依法搜查被执行人住宅12处、人身37人次,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2件次,对涉及侵权和腾让的14件案件组织开展强制执行。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管控,将251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312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发出首份《限制出境决定书》。

2.主动融入全县工作大局,不断拓展审判工作职能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紧围绕扫黑除恶三年行动计划,加大“打伞破网”和“打财断血”力度。对已审结的苏某某等15人涉恶犯罪一案所有被告人逐一提讯,全面排查案件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依法公开拍卖扣押在案的涉案罪犯财产车辆1辆,应缴尽缴,被判处罚金刑的9名被告人中,7人的罚金已执行到位,共计15.16万元。坚决落实“深挖根治”目标,围绕重大案件和重点线索分别开展“大排查、大起底”专项行动,共排查各类案件3452件,查出线索9条,其中,7条线索经核查不涉黑恶,2条线索已按要求移交相关单位处理。配合支持全州其他法院审理涉黑恶案件12件,共派出警力86人次。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力度及氛围营造,将我院已审理涉恶案件制成专题片在大理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播出,到全县各乡镇开展扫黑除恶专题宣传活动5场次,结合“敲门行动”,发放扫黑除恶宣传资料2000份。

全力以赴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围绕县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总要求,将脱贫攻坚工作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着力点。充实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签订帮扶干部目标责任状,强化督促检查,压实工作责任。共派出两名工作队员长期驻村,干警累计到挂钩村开展帮扶工作600余人次,全年共向贫困户捐助价值8.10万元的资金以及生活必需品,帮助挂钩村解决扶贫工作经费2.80万元。深入开展互联同创共建,有效提升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开展对不尽赡养义务、不重视子女义务教育行为的法律宣讲和劝解,全年审结“控辍保学”案件3件,马登法庭审结的全县首案受到广泛关注,法治扶贫成效明显。全年为困难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20万元,发放司法救助金3.28万元。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助推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对涉黄、赌、毒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管理存在不足和问题,向县级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3份。开展以农村地区为重点的家庭、婚恋、邻里、债务、继承、劳资、医患、土地资源等专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发挥派出法庭、各乡镇巡回审判点、沙溪巡回法庭职能优势,做好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让大量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得到解决。院领导定期接待当事人、专人日常接待与干警带案下访等制度得到落实,涉诉信访矛盾得以及时掌控、疏导、化解。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全年通过12368热线和现场答疑等方式为2253名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11场次,法官到各乡镇、中小学开展专题法治讲座6次,发放宣传资料2.1万份。

3.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诉讼服务便捷高效。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扎实推进,诉状递交、证据审查、案件登记、诉讼费预交、庭前调解等各环节,均可在诉讼服务中心内一站式完成。探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诉讼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0.00%,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35件,平均审理周期仅为5.2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103件,调解、撤诉99件,平均审理周期14天,案件审判质效大幅上升。“巡回审理”、“双语审判”等亮点工作不断强化,受到辖区各族群众的认可和赞誉。邀请12家调解组织、聘任35名特邀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矛盾多元化解模式初步形成。

智慧法院建设稳步推进。加强网络立案方式的宣传推广,全年网上立案、跨域立案、自助一体机立案共21件。云解纷系统、涉法涉诉信访系统、网上收费系统和办案系统全面联通,全年通过云解纷平台办理案件23件,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更加智能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将电子送达平台引入办案,大胆尝试微信、短信送达方式,全年共在129件案件中使用电子送达。信息化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执行指挥中心建设顺利完成,数字化法庭应用率不断提升,信息化辅助办案、办公效能不断提升。

“阳光法院”打造初见成效。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全方位展示法院工作,以公开促公正。法官干警逐步适应“大数据”、“全媒体”时代工作形势要求。互联网公开审判执行工作信息成为常态,上传2014至2019年裁判文书3068份,公开审判流程信息1.6万条,执行重要节点信息883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146件,总观看量达39.8万次。全年共计8120人次到庭旁听案件审理,进乡村、社区就地审理“阳光司法”案件18件,直接受教育群众超过1000人次。法院微博、微信、官网点击量突破10万次。开展“法院开放周”、“法制宣传日”、“庭审观摩”等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不断拓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4.强化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法院队伍

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强化。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全院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推进政法系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旗帜鲜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贯彻落实重大敏感案事件应对处置“三同步”原则,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狠抓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不断提升新时代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质量。

司法体制改革配套措施不断完善。按照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有序推进,扁平化管理模式逐步走上正轨。各类人员工作职责日渐清晰,审判团队配合度不断提升。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不断规范,法官员额进入、退出有序开展,空缺的2个法官员额得到补充。入额院领导办案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人员分类管理相关制度得以落实,司法改革成效不断呈现,办案效率不断提升,法官人均年办案数突破新高达87件,办案数最高的法官全年共办理案件132件。能力作风不断提升。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签订合作协议共建实践教学基地,选派5名干警攻读中政大同等学力法学研究生学位。全年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现场及视频业务培训超过300人次,常态化开展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法律知识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持续提升干警综合素质。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程序错误、实体错误以及裁判文书错漏字等问题,召开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专题研讨会议,提升干警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大力培树先进典型,优秀白族法官赵新科的事迹受到各级媒体关注,张卫银法官获“云南省巾帼建功标兵”称号。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对法官业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全年共开展审务督察、纪律作风监督检查38次,坚决处理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5.主动接受监督,稳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年来,我们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高度重视县人大、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关切,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见证执行65人次。2019年9月,来自山西、安徽、河南、湖北、云南5个代表团的36名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大理州剑川法院,代表们对诉讼服务、“双语审判”等工作给予了好评。接受州、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调研视察组对本院诉讼服务工作的视察调研,民族特色诉讼服务受到肯定。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坚持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制度和廉政回访制度,强化法院廉政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全年受理投诉2件次,均已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回复。依法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年内检察长列席审委会2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会同县司法局完成15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有效发挥。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9年度,纳入本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共1个,与上年一致。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有内设职能机构5个即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含法警大队)、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处,收支均纳入本院经费账户,由财政统一拨付及管理,属于财政全供给单位。

部门政法编制45人,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5人。其中:行政编制4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其他人员325人,主要是聘用制书记员13人、合同制劳务派遣人员12人和遗属人员3人。

离退休人员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6人。

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入合计1,576.5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01.49万元,占总收入的95.2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75.02万元,占总收入的4.76%。与上年97.58万元对比,减少22.56万元,其中:与上年财政拨款收入1,728.64万元对比减少227.15万元,与上年其他收入97.58万元对比减少22.56万元。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是2019年非税项目成本经费 50.00 万元较2018年非税项目成本经费102.00万元减少52.00万元,相应的项目经费减少52.00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支出合计1,784.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33.43万元,占总支出的63.52%;项目支出651.04万元,占总支出的36.48%;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2,853.59万元对比减少1,069.12万元,其中:与上年基本支出1,064.68万元对比增加68.75万元;与上年项目支出1,788.91万元对比减少1,137.87万元。2019年度支出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19年非税项目成本经费50.00万元较2018年非税项目成本经费102.00万元减少52.00万元,相应的项目经费减少52.00万元;二是两级法院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33.43万元。与上年1,064.68万元对比增加68.75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大理州剑川法院案件数较上年增加47.60%,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67.6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32.3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51.04万元。与上年1,788.91万元对比减少1,137.87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19年非税项目成本经费50.00万元较2018年非税项目成本经费102.00万元减少52.00万元,相应的项目经费减少52.00万元;二是两级法院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案件审判95.00万元,占项目支出的14.60%;案件执行12.00万元,占项目支出的1.84%;其他法院支出544.04万元,占项目支出的83.5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9.4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80%。与上年2,756.01万元对比减少1,046.57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19年非税项目成本经费50.00万元较2018年非税项目成本经费102.00万元减少52.00万元,相应的项目经费减少52.00万元;二是2018年“两庭建设”已完成竣工结算并转入固定资产2019年无此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公共安全(类)支出1,523.0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9.10%。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开支。其中:用于行政运行支出872.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57.25%;案件审判支出95.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6.24%;案件执行支出12.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79%;“其他法院支出544.0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35.72%。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9.3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06%。主要用于干警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支出45.2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2.6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支出23.1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35%。

4.卫生健康(类)支出55.2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23%。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开支。其中:用于行政单位医疗支出38.6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2.26%;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16.0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0.94%;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支出0.6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0.04%;

5.住房保障(类)支出61.7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61%。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5.00万元,支出决算为23.27万元,完成预算的51.7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5.94万元,完成预算的54.9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7.33万元,完成预算的45.81%。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严格使用公务用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增加4.68万元,增加25.1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与上年对比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2.97万元,增加22.9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1.71万元,增加30.43%。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19年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办案用车频率增加,车辆燃油费用及修理费用增加2.97万元;二是2019年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剑川法院,接待费用增加1.71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94万元,占68.50%;公务接待费支出7.33万元,占31.5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9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5.94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审判、执行、扫黑除恶、脱贫攻坚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7.33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7.3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2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4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省内省外兄弟法院前来我院考察、学习司法体制改革、信息化、文化建设工作,以及因案件原因请示、汇报工作等事项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0.06万元,与上年88.28万元对比增加41.7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案件数较上年增加47.60%,导致办案所需费办公费、邮电费等增加;二是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执行攻坚”专项工作的深化,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干警加大执行力度,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增加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3,352.7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71.81万元,固定资产2,808.15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125.00万元,无形资产47.82万元,其他资产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801.2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减少89.00万元,固定资产增加35.73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00万元,在建工程增加125.00万元,无形资产增加0.00万元,其他资产增加0.0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0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3,352.78

371.81

2,808.15

2,378.91

119.34

0.00

309.90

0.00

125.00

47.82

0.00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8.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2019年全省法院决算公开工作中部门绩效自评情况由一级预算单位进行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二、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打财断血:牟取不义之财、攫取非法利益,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黑恶案件过程中,认真审查、甄别涉案财产来源、性质、权属,运用追缴、没收、责令退赔、判处财产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手段,依法处置涉案财产,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四、审服判息诉率:即不上诉案件占一审结案案件的百分比,一审服判息诉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办案水平和做当事人工作的能力。

    五、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六、家事案件:指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矛盾纠纷的案件,像婚姻案件、赡养抚养案件、遗产继承和析产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等。具有易调解、需保密、难取证、较雷同等特点。

    七、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八、司法建议:是人民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解决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九、12368热线:“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

    十、小额速裁:是指人民法院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进行的一种超简易程序的裁判。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实行一审生效,当事人如不服,只能提出再审申请,而不能提出上诉。

    十一、云解纷平台:全称“云南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是一个在线纠纷调解、律师咨询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纠纷调解、评估、仲裁、诉讼等专业、标准化服务。

    十二、扁平化管理:在优化职能分工的基础上,精简内部机构和人员,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能,从而实现有效克服传统层级式管理弊端的一种管理模式。与传统的行政化层级管理模式相比,扁平化管理更符合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改革目标。

    十三、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是运用法官集体智慧,研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人民法院内部咨询机构。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目前设有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三个专业法官会议。

附件: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决算公开报表

 
责任编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