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基本支出预算表(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
八、项目支出预算表(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级下达)
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二、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五、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六、新增资产配置表
附件2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剑川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剑川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发回重审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案件。
3.依法审判由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4.对我院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级主管部门管理我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
7.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剑川县人民法院内设5个部门及1个派出法庭,具体为: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部、立案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马登人民法庭。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年。剑川县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紧扣全县发展主题主线,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忘初心、砥砺奋进,为剑川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法院党的建设永恒课题。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定期向县委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确保县委的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突出干警的党性锻炼,进一步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二是增强服务大局能力。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宣传力度,推进“平安剑川”建设。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行政审判,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保护美丽生态。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各类纠纷,服务保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三是提升司法为民实效。紧紧围绕推进县域治理现代化,深化诉源治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加快建设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全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真正减轻群众诉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不断巩固和拓展疫情期间的在线诉讼成果,深化在线调解、互联网法庭、电子送达等信息信息化手段推广应用,让更多诉讼事项在网上办理。
四是严把队伍建设关口。按照上级部署,深入开展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警要求,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做到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持之以恒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和正风肃纪。扎实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严格执行“五个严禁”、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自觉接受监督,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截止2020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42人,其中:行政编制42人。在职实有44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44人。
离退休人员6人,其中:退休6人。
车辆编制5辆,实有车辆5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1年财务总收入1,230.2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213.32万元,政府性基金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00万元,事业收入0.0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其他收入16.91万元。
与上年对比财务总收入增加110.33万元,增幅9.85%,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剑川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全国、省、州扫黑办提出的重点工作,牢牢把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主线,认真履行审判职责,进一步加强“六清”行动和深挖根治工作,非税收入同比上年有增幅,使得非税成本项目经费安排有增加;二是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法检系统三项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云政法通〔2020〕19号)等规定,信息化建设经费、大中型修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债务化解经费纳入年初预算保障,同比上年增幅较大;三是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部门2021-2023年中期财政规划和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云财预〔2020〕48号)关于“2021年将依法依规取得的各类单位资金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持”的规定,剑川县人民法院编报其他收入16.91万元,同比上年增幅较大。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1年财政拨款收入1,213.3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043.27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70.05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213.32万元(本级财力1,122.22万元,专项收入0.0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50.34万元,收费成本补偿40.76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补偿0.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万元。
与上年对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93.42万元,增幅8.34%,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剑川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全国、省、州扫黑办提出的重点工作,牢牢把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主线,认真履行审判职责,进一步加强“六清”行动和深挖根治工作,非税收入同比上年有增幅,使得非税成本项目经费安排有增加;二是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法检系统三项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云政法通〔2020〕19号)等规定,信息化建设经费、大中型修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债务化解经费纳入年初预算保障,同比上年增幅较大。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1年预算总支出1,230.23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213.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81.80万元,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减少7.76万元,减幅0.87%,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剑川县人民法院纳入年初预算的在职在编实有人数同比上年减少1人,导致核定的人员经费、社保经费以及公用经费同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预算编制基本支出数据测算生成以地方保障数据为标准,导致人员类公用经费中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与上年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对比减少16.29万元,使得基本支出经费安排有减少;项目支出161.47万元,与上年对比项目支出减少31.87万元,减幅16.48%,减少的主要原因为上年预算中将中央及省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项目支出年初预算,本年未将中央及省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年初项目支出预算。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705.25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工资福利等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执行91.10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活动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70.37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活动以及业务装备配备等活动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5.67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4.30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职业年金的缴纳。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39.40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70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66.48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无。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13个,采购预算总额80.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8.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2.3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67.33万元,较上年增加23.68万元,增长54.25%,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无。
(二)公务接待费
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5.05万元,较上年减少0.47万元,下降3.03%。
减少原因为剑川县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严格陪餐人数以及用餐标准,提倡工作餐、自助餐,厉行节约,从而使公务接待费同比上年减少。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52.28万元,较上年增加24.15万元,增长85.8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5.00万元,较上年增加25.00万元,增长25.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28万元,较上年减少0.85万元,下降3.02%。共计购置公务用车1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减少的原因一是公车改革,执法执勤用车以及一般公务用车上交财政,导致车辆减少,随之带来运行成本减少;二是剑川县人民法院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云办发〔2015〕29号)“六个不得”等规定,厉行节约,降低运行成本;三是制定《剑川县人民法院公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下发执行,规范用车管理,切实降低运行成本。
公务用车购置费较上年增加的原因是2021年预算更新购置车辆1辆(更新购置囚车1辆),较上年增加更新购置囚车1辆,故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25.00万元。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2021年剑川县人民法院按“谁申请资金,谁填报绩效目标”原则以及云南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在编制2021年部门预算时,剑川县人民法院均严格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制度规定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依据剑川县人民法院“三定”方案以及与州、县(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考核责任进行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财预〔2018〕16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云财绩〔2020〕26号)等要求,按照全年人均未结案件、依法受理案件率、裁判文书正确率、聘用制书记员工作质量考核平均成绩、合同制警察工资发放及时率、人民陪审员按要求参与率、审判场所安全保障率、罚没款上缴及时率、服装依规采购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执结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办理满意度、司法评价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的考评来确保审判质量,使审判绩效考评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审判规律,真实反映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积极发挥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向导向作用,确定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三个,具体为:
(一)执法办案业务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执法办案业务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主要用于保障审判、执行等办案业务有序开展,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执法办案条件,使人均未结案件数不超过7件,裁判文书正确率达到100%,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加强法院队伍履职能力和专业素养建设,精细化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和业务竞赛,确保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通过实务考评、多岗位锻炼等方式,大力选拔培养高层次法院人才;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便捷司法,使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满意度达到95%以上,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聘用制书记员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主要是根据《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方法(试行)》(云财政法〔2018〕34号)、《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云高法〔2018〕47号)等规定,主要目标是完善聘用制书记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有效服务保障司法办案。根据聘用制书记员人数、等级、经费保障总额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单位聘用制书记员薪酬标准,强化预算管理,严守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使聘用制书记员出勤率≧95%、聘用制书记员工作质量考核平均成绩≧90%、在职法官对书记员工作满意度≧95%,确保全面、足额、按时保障聘用制书记员的权益。
(三)服装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服装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主要按照全国统一颜色、统一款式、统一标志的要求,按《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审判服采购指地价格的通知》(法〔2013〕171号)、《关于调整人民警察服装及服饰预算指导价格的通知》(公装财〔2012〕588号)等规定,做好基础数据采集、统计并及时上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服装政府采购手续,使得服装依规采购率为100%;做好服装发放工作,使配发服装及时性达到90%以上;做好服装发放后的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干警规范着装率达90%以上,且干警对服装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以保证人民法院统一着装,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诉源治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为破解人民群众的“烦事”和社会治理的“堵点”提供了根本遵循。从根源上减少或者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社会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诉源治理是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机制,必须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有效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优势,强化顶层设计和上层推动,统筹各方面力量和各种资源,形成参与诉源治理合力。
分调裁审:是指通过改革分案机制、建立速裁程序、改进送达和庭审方式、简化审理程序、落实文书改革机制等,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科学配置司法资源,缓解人案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个规定: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3月18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6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三个规定”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统一体,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活动从制度上划出了红线,从源头上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规范,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障法官排除阻力干扰、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非税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
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基本支出)安排881.80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578.89万元,占基本支出65.65%;人员经费(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97万元,占基本支出7.93%;人员经费(卫生健康)支出40.10万元,占基本支出4.55%;人员经费(住房保障)支出66.48万元,占基本支出7.54%;公用经费支出126.36万元,占基本支出41.33%。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减少7.76万元,减幅0.87%,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剑川县人民法院纳入年初预算的在职在编实有人数减少1人,导致核定的人员经费、社保经费以及公用经费同比有减少;二是2021预算编制基本支出数据测算生成以地方保障数据为标准,导致人员类公用经费中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与上年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对比减少16.29万元,使得基本支出经费安排有减少;三是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行〔2020〕302号)的要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过“紧日子”、大力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的要求,从预算约束,“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同比上一年度年初预算基础上压减,使得“三公”经费安排有减少。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鉴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需在完成2020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相关数据,因此,将在公开2020年度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