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上午8时,大理中院执行干警集合出发到弥渡县依法执行一起强制迁出房屋案,该案依法维护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8年8月30日大理中院作出(2018)云29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禹雪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立案庭移送执行。因该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罚,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关押,不能到场,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禹雪峰服刑监狱委托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禹雪峰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建宁路华馨花园4-2-401号的房产进行强制迁出。在告知了被执行人评估、拍卖事宜后,与其家属联系配合将房屋中的相关财物迁出。
行动当天,在执行局局长李永忠的带领下,7名执行干警抵达现场后,有条不絮开始对室内物品逐屋、逐物进行了清点、登记造册并全程录像,组织人员将财务搬至指定地点。经过一上午的清理,清场工作圆满完成。
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长期性话题,为探索解决执行难,今年以来,大理中院执行局积极推行执行权分段运行机制,不断探寻挖掘内部潜力,提升内部动力,通过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简案快执,繁案精执,最终达到全面提升质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