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漾濞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杜某某等18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等18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本案采取“远程+本地”的审理方式。在庭审中,合议庭紧紧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全面听取控辩双方的观点和意见。整个庭审纪律严肃,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最后,法庭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本案因涉及被告人较多,案情较为复杂,指控的犯罪事实众多,为保障庭审高效、有序、安全进行,漾濞县人民法院于庭前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方案,各部门通力配合,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当前反电诈工作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之一,电信网络诈骗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近年来,漾濞县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快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强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法治宣传,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频发态势,运用司法手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