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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鹤庆县法院集中审理、集中宣判二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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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顺仙  发布时间:2021-09-03 09:17:15 打印 字号: | |

针对鹤庆县近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持续高发,增长速度迅猛的现状,扩大对危险驾驶危害后果的宣传力度,9月2日,鹤庆县人民法院针对杨某1、杨某2危险驾驶罪二个案件庭审开展“庭审走进民众”阳光司法活动。

案情简介

案件一:2021年7月27日8时52分许,被告人杨某1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云 LP8397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鹤庆县云鹤镇环城东路与环城北路交叉路口时,被鹤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1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8.45mg/ml。

2020年6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1月3日刑满被释放。被告人持有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

案件二: 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杨某2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云LTZ83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陈某沿金中公路由东往西行驶。21时30分许,行驶至G348线K2639+850米处左转时,与沿G348线由南往北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货车相撞,造成陈某轻伤一级、杨某2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2、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杨某2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3.23mg/100ml。

2021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2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时限注册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马某沿道辛屯至小教场线由北往南行驶至鹤阳大酒店门口处时,与马某发生纠纷,马某从车辆右侧跳车,路过的行人报警后被鹤庆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杨某2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1.62mg/100ml。

另查明,2020年5月10日、9月21日杨某2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大理市公安局、鹤庆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共计1450元。2021年2月15日因杨某2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鹤庆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300元。因2021年5月22日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2021年8月8日驾驶未按规定时限注册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货运机动车载人被鹤庆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共计850元

9月2日上午,鹤庆县人民法院对案集中审理后当庭对二案进行集中宣判,认为,被告人杨某1、杨某2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和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罪,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次庭审鹤庆县法院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县各单位代表、乡镇政法委员以及鹤庆县兴阳驾校、锦鹤驾校教练、学员300人旁听庭审。庭审后主审法官针对一般人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如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中途停车休息不构成犯罪。2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没有撞到他人就没有事,不构成犯罪。3只是一小段距离,或者只是随便挪一下车,喝了酒也没有事。结合司法实践,就危险驾驶罪涉及的相关问题,包括危险驾驶罪、与酒后驾驶引发的相关犯罪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相关责任,并就鹤庆县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典型案例给大家作释法说理,同时给旁听人员计算了危险驾驶罪、酒后导致的交通肇事罪的经济账、政治账及其他影响。并提醒广大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算好经济账、政治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来源:鹤庆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