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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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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瑶 王映  发布时间:2021-11-04 14:18:25 打印 字号: | |

陌生人向你“借”、购买银行卡,并向你许诺给你返利或者好处费?嘿,快醒醒,别做梦了!请记住,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此类犯罪催生了大量上下游犯罪,形成了以电信网络诈骗为核心的违法犯罪黑灰产业链,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些人,更因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21年11月2日下午,祥云法院成功审理首例典型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彭某某、陈某、保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由于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开庭审理。该案中的三名被告人因贪图蝇头小利,通过利用自己或家人的银行卡“帮人”转账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从而导致自己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三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审理,分别邀请到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到庭监督,见证全程审理。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祥云县地处云南省乃至全国的滇西交通要道,祥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实际,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配合全县政法各单位做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防范和治理工作,积极为遏制全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祥云、法治祥云作贡献。

 

【法官释法】

副院长、承办法官庞建平:本案是祥云法院审理的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祥云法院将结合实际,对该类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惩处。

  参加庭审心得

人民陪审员罗天斌:我们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这不仅会影响正常使用,也会在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记住“三不一多”原则: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

代表、委员监督体会

县人大代表熊光菊:今天,我以一名人大代表的身份听了今天的庭审,收获良多,在这里,我想提醒大家,不能贪图小便宜,不要相信不劳而获,不要给不法分子进一步布设圈套的机会,同时,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共建平安、和谐、美丽新祥云。

县政协委员白银云:县法院客观、公正、透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该案,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要将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严防各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也请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等加大宣传力度,把经济网络诈骗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 温馨提示#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和所侵害的群体广泛、具有不特定性,很多人民群众稍不注意就容易步入犯罪或成功受骗,祥云法院在此温馨提示:

1、生活中多学习法律常识,保持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2、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重要私人物品,切莫因为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来源:祥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