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洱源县民事审判庭到凤羽镇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用典型案例给旁听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张某义系李某棠母亲。2020年11月,李某棠因银行贷款到期,欲向李某芝借款12万元用于转贷,双方口头约定借用时间为7天。借款时,张某义曾向原告说过“李某棠用钱只是用一步,是帮朋友还贷款,你借给她们几天”。谁知李某棠借款后,一直未按约定偿还。2021年1月30日李某棠向原告补写了一张《借条》,在《借条》内容里书写了“担保人张某义”,原告认为张某义为其女儿李某棠的借款作担保,便将其母女二人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李某棠因欠债较多外出躲债而下落不明,张某义认为她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亦无能力为李某棠的借款提供担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她的起诉。
经庭审查明,涉案的《借条》是李某棠书写好后提交给原告的,借条上的“担保人张某义”几个字是否是张某义自己本人书写,手印是否是张某义自己本人所按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经释明后,原告不愿提起对张某义签名及指纹的鉴定程序,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对张某义的诉讼请求。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因资金周转临时拆借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日益突出,规范书写借条尤其重要。本案原告起诉张某义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李某棠书写借条时,并未在原告前当面书写,张某义本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名原告亦一无所知,张某义虽在女儿李某棠向原告借款时帮其说情,但并不能证明其就愿意作担保,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当然不能支持原告的诉求。庭审当天,法官针对原被告的争议焦点逐一辫法析理,对旁听群众进行了民间借贷相关知识的法律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