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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父母“依法带娃”,漾濞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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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漾濞法院  发布时间:2022-05-23 09:46:14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的专门立法,全面开启了“依法带娃”时代。近日,漾濞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首次向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督促父母“依法带娃”。


案情回顾


杨女士与杨先生婚后生育了2名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22年3月15日,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2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存在争议。在充分听取双方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的意见后,承办法官耐心进行调解,双方最终对2个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协商一致。

为避免双方当事人离婚后,怠于履行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职责,承办法官当庭送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向其释明关于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法律依据及违反家庭教育的法律后果,督促双方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责任。

在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送达书面材料后,双方当事人在《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并表示即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作为父母依然会负责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抚养,共同努力为两个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提供有利的条件。



法官语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的关键就在于要营造一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目的是督促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保护子女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据此,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父母或监护人存在家庭教育严重失职的,可依法采取训诫等方式强制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来源:漾濞县法院
责任编辑:周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