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敬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法保障、积极维护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亦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原则,但犯罪分子却将通过虚构集资项目手段实施诈骗的黑手伸向了中老年人群体的腰包。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以“养老投资”为名,针对中老年人群体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协助周某某等人(另处)在昆明市西山区成立某众融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参与管理期间,薛某明知该公司未正常开展业务,且公司对外宣传的“健康养老基地”等投资项目也没有经过市场监管许可,但仍以“养老投资”“理财”为幌子,向公众许诺高息回报,用虚假宣传的方式骗取多名集资参与人投入资金。
其间,薛某为进一步骗取各集资参与人的信任,组织各集资参与人到山东潍坊进行所谓的“实地考察”。后薛某等人在拿到集资参与人的财物后,集中销毁证据并集体逃匿。
多名集资参与人发现该公司办公场所人去楼空之后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勘查后民警发现,办公场所的电脑已被破坏,文件物件大量散落,薛某等人销毁犯罪证据并携款潜逃。
法院判决
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金额达人民币28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法院依法对其判处重刑。
薛某不服一审裁判,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薛某协助他人假借创办企业的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综合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薛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薛某继续退赔各投资参与人的涉案资金。
终审裁判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警示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中老年人群体为目标对象,犯罪分子有组织、有预谋实施诈骗行为的集资诈骗案件。各犯罪人员组织严密、分工协作,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集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在我国养老服务需求巨大且不断增长的背景下,部分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中老年人闲散资金较多、信息渠道较为封闭,对金融领域专业知识较少,故容易被犯罪分子欺骗。薛某等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迫切而非理性地追求高额资金回报及各类“权益”等心理特点,借机以“养老服务”为幌子,设立公司机构,虚构养老投资服务项目,并面向公众大肆进行虚假宣传、游说,诱使中老年人投资以骗取钱财。
在此类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宣称的项目事实上并不存在或与其宣称的规模效益相差甚远,其在取得钱财后往往未实际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使用后期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归还前期集资本息,以此营造自身资金运转状态良好、资本雄厚与项目正常经营的短期假象,维系“拆东墙补西墙”式的集资骗局。当时机成熟后,犯罪分子会将非法所得大肆挥霍或转移藏匿并潜逃,最终造成众多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
法官提醒
当前非法集资类犯罪具有犯罪组织严密化、犯罪手法多元化、犯罪行为复杂性与欺骗性不断增强的新特征。犯罪分子为骗取财物,往往会利用民众对发展科技能源、生态环保、绿色产业、养老产业等新领域的关注,臆造各种概念,以投资理财、项目加盟、积分返利等虚假手段,针对中老年人群体的身心特点构建诈骗话术,承诺子虚乌有的高额回报及其他虚假权益以设置连环骗局,使中老年人群体陷入错误认识而将所谓“投资款项”交付给犯罪分子。部分犯罪分子甚至会通过伪造国家机关许可证件,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进一步加深中老年人群体的错误认知,最终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广大群众要提高法治意识、风险意识与防范意识,自觉远离、抵制并积极举报各类非法集资行为,保卫好自己的“钱袋子”。在经济生活中要注意甄别拟投资渠道、项目主体资格及业务范围的合法性、真实性;对所谓“新领域投资项目”“保本高收益”等名目,以及套近乎、拉家常、装热情、送礼品、考察游等犯罪分子常用的迷惑性手段,要做到不动心、不听信、不参与。切莫因贪图“高额回报”及“特殊权益”而订立合同并留下签名指纹等重要信息,更不可轻易向所谓“投资机构”支付钱款,谨防上当受骗,致使自身和家庭积蓄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