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梁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弥渡县人民法院发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女方梁某某与男方罗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两个儿子,后罗某某以务工之名经常外出,很少跟孩子进行联系沟通,极少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也未将务工收入寄回家中,梁某某遂到弥渡法院红岩法庭起诉与罗某某离婚。经承办法官询问长子,其父罗某某不常跟家中联系,也很少对其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被告罗某某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责任的问题,过于忽视两个儿子生理、心理、情感等方面的需求,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但鉴于原、被告双方存在一定矛盾,且抚养子女是双方的共同责任的缘故,故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依法对梁某某、罗某某发出了有效期为一年的《家庭教育令》,旨在严格要求父母双方多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等需求,多与子女联系沟通,共同为子女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通过不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弥渡法院将依托“弥法润心 守护成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切实履行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依法纠正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家庭教育责任的不当之举,并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共建单位一起创新司法实践,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