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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搭载他人,不戴头盔车翻人亡——鹤庆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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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鹤庆法院  发布时间:2022-07-25 10:51:49 打印 字号: | |

7月19日下午,鹤庆县人民法院在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案情回顾

2022 年 3 月 21 日,被告人袁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曹某沿水寨村路由水寨往新街方向行驶。16时5分许,当车行驶至水寨村路K2+200米处时,二轮摩托车与道路西侧金属护栏相撞,造成被告人袁某与搭乘人员曹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曹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死亡,被告人袁某至今仍在医治中。经事故责任认定,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袁某赔偿了曹某家属两万余元。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法官释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袁某自己没有驾驶资格,还搭载他人,客观上给交通行驶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也对搭载人员曹某的生命构成了严重威胁,正是由于袁某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了曹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的发生。

法官提醒

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应该取得相关的准驾证件,同时应该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安全驾驶。



 
来源:鹤庆法院
责任编辑:大理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