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2日上午,鹤庆县人民法院在“滇中引水”工程四标段项目部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县、乡人大代表、西邑镇代表、松桂镇代表和“滇中引水”工程代表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被告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9月2日再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2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5日,杨某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鹤庆县云鹤镇环城东路水阁凉亭大酒店门口时,被鹤庆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8.4mg/ml。
判决结果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两次因危险驾驶被刑事处罚不思悔改,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杨某在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当庭判处被告杨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在庭审结束后,干警们向参与庭审的群众发放了相关的普法宣传资料,并由刘顺仙法官讲解鹤庆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所审理的失火、危险驾驶、电信诈骗、涉毒品及婚姻家庭等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用身边人身边事,以案说法,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理性用法。
将巡回法庭设在施工工地、村委会、田间地头、群众家里,让庄严的审判走出法院大门,让巡回审判变成行走的法治大讲堂,是鹤庆县人民法院在深入贯彻落实“阳光司法工程”的重要举措,是“为群众办实事”的集中体现。下一步,鹤庆县人民法院将持续优化司法服务,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全力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