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法官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请和再审案件,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审判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依法审判由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6.做好本院的检查工作。
7.规划、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
8.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9.承办其他应由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紧扣全县发展主题主线,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忘初心、砥砺奋进,为剑川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法院党的建设永恒课题。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定期向县委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确保县委的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突出干警的党性锻炼,进一步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二是增强服务大局能力。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宣传力度,推进“平安剑川”建设。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行政审判,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保护美丽生态。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各类纠纷,服务保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三是提升司法为民实效。紧紧围绕推进县域治理现代化,深化诉源治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加快建设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全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真正减轻群众诉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不断巩固和拓展疫情期间的在线诉讼成果,深化在线调解、互联网法庭、电子送达等信息信息化手段推广应用,让更多诉讼事项在网上办理。
四是严把队伍建设关口。按照上级部署,深入开展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警要求,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做到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持之以恒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和正风肃纪。扎实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严格执行“五个严禁”、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自觉接受监督,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即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2人。其中:行政编制4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0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7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7人。
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606.8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92.75万元,占总收入的99.12%;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4.13万元,占总收入的0.88%。与上年总收入2,083.76万元对比减少476.88万元,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592.75万元与上年财政拨款收入2,077.91万元对比减少485.16万元。2021年财政拨款收入合计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2020年下达了法院债务化解项目经费652.06万元用于我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债务化解支出,2021年无此项目。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602.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82.55万元,占总支出的67.57%;项目支出519.68万元,占总支出的32.43%;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总支出2,093.64万元对比减少491.41万元,其中:与上年基本支出1,095.77万元对比减少13.22万元;与上年项目支出997.87万元对比减少478.19万元。2021年度支出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2020年下达了法院债务化解项目经费652.06万元用于我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债务化解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82.55万元。与上年基本支出1,095.77万元对比减少13.22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在职实有人数较上年减少1人,相应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983.2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0.8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99.3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18%。人均公用经费支出2.31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519.68万元。与上年项目支出997.87万元对比减少478.19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2020年下达了法院债务化解项目经费652.06万元用于我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债务化解支出,2021年无此项目。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案件审判93.00万元,占项目支出的17.90%;其他法院支出332.10万元,占项目支出的63.9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92.7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41%。与上年2,088.64万元对比减少495.89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2020年下达了法院债务化解项目经费652.06万元用于我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债务化解支出,2021年无此项目。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408.7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45%。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开支。其中:用于行政运行支出898.5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63.78%;案件审判支出93.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6.60%;其他法院支出326.1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23.15%。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9.7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1%。主要用于干警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5.6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82.30%;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支出14.1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7.68%。
3.卫生健康(类)支出40.1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52%。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开支。其中:用于行政单位医疗支出39.4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98.25%;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支出0.7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75%。
4.住房保障(类)支出64.0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02%。主要用于公积金缴纳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67.33万元,支出决算为47.42万元,完成预算的70.4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3.78万元,完成预算的65.0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64万元,完成预算的5.4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我院严格落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严格使用公务用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27.03万元,增长132.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27.04万元,增长161.5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1万元,下降0.3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财政法〔2021〕167号》批复同意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购置一辆执法执勤用车,车牌为云LA668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随之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3.78万元,占92.32%;公务接待费支出3.64万元,占7.6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3.7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5.00万元,购置车辆1辆。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财政法〔2021〕167号》批复同意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购置一辆执法执勤用车,车牌为云LA668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8.78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审判、执行、扫黑除恶、脱贫攻坚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6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3.6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0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19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省内省外兄弟法院前来我院考察、学习司法体制改革、信息化、文化建设工作,以及因案件原因请示、汇报工作等事项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9.35万元,与上年支出124.00万元对比减少24.65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在职实有人数较上年减少1人,相应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减少;2021年我院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严格使用公务用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开支。其中:办公费支出3.19万元,水费支出2.15万元,电费支出6.10万元,邮电费支出4.19万元,物业管理费支出2.21万元,维修(护)费支出0.53万元,租赁费支出0.3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3.64万元,工会经费7.95万元,福利费支出7.9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8.7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支出41.2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15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5,263.8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073.14万元,固定资产3,830.6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312.22万元,无形资产47.82万元,其他资产0.0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69.6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69.05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4.92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8万元;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其中出租资产0.0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5263.80 | 1073.14 | 3830.62 | 3059.09 | 136.55 | 0.00 | 634.98 | 0.00 | 312.22 | 47.82 | 0.00 | ||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 ||||||||||||||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0.8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0.8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0.8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1.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为二级预算单位,2021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附表10)和2021年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附表11)由一级预算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公开。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17)。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192.00万元,对比上年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235.00万元减少43.0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度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和业务装备经费支出192.00万元对比上年235.00万元减少43.00万元。
2021年度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和业务装备经费支出192.00万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支出124.0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所需的差旅费、业务水平提升所需的培训费、办案设备的维护费、劳务费、租赁费、法律文书印刷费、案件送达的邮寄费以及委托业务费等办案相关支出;业务装备经费支出68.0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案办公桌椅、办案办公电脑、办案打印机等办案办公设备和审判区域庭审直播、视频监控、科技法庭所需要的专用设备。
地方财政拨付2021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司法救助金支出6.00万元,主要用于援助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不到位或丧失执行条件,造成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诉讼当事人,按照《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涉诉特困救助金、涉诉涉法救助金予以救助,帮助救助人恢复生产生活。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诉源治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为破解人民群众的“烦事”和社会治理的“堵点”提供了根本遵循。从根源上减少或者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社会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诉源治理是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机制,必须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有效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优势,强化顶层设计和上层推动,统筹各方面力量和各种资源,形成参与诉源治理合力。
二、分调裁审:是指通过改革分案机制、建立速裁程序、改进送达和庭审方式、简化审理程序、落实文书改革机制等,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科学配置司法资源,缓解人案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三个规定: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3月18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6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三个规定”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统一体,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活动从制度上划出了红线,从源头上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规范,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障法官排除阻力干扰、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