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情况
被执行人张某春雇佣申请人董某燕、熊某等人做工程,在工程结束后,张某春未能按期支付董某燕、熊某等人相关的工程款,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董某燕、熊某等人诉至洱源法院。洱源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春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董某燕、熊某等人向洱源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春支付租赁费、劳务费等共计3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洱源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春无能力履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张某春家中走访时,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春家中饲养了两头牛,随后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分析研判,承办法官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洱源法院下一步将采取“以物抵债”的执行措施的意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后,执行干警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到被执行人家中开展“以物抵债”的程序。
因“以物抵债”的过程比较繁琐,执行干警到现场后,再次认真细致的确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无异议后,执行干警有条不紊的开始了“以物抵债”的相关流程。经过干警整整一天的努力,终于顺利完结“以物抵债”程序,双方当事人表示对此十分满意。
法官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