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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赡养老人起纠纷 真情调解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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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永平法院  发布时间:2022-10-08 10:20:08 打印 字号: | |
百善孝为先
孝敬老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的义务

近日,永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原告梁大爷今年68岁,膝下有三个儿子,长子梁某某、次子杨某某、三子蔡某某,其中,只有次子杨某某没有成家。2016年6月,按照农村习俗,梁大爷与三个儿子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由三子蔡某某赡养梁大爷,长子梁某某赡养其母亲老两口本该就此安享晚年,可是,天有不测风云,梁大爷妻子在2021年2月去世后,梁大爷就独自一人生活,加上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身患疾病,急需有人在身旁照顾。然而,三子蔡某某未能尽到赡养义务,对梁大爷不管不问,另外两个儿子在赡养问题上也相互推脱,经过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梁大爷陷入孤苦伶仃、无人赡养的困境。梁大爷对三个儿子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很是寒心,无奈之下,梁大爷将三个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为其主持公道。



调解

接到诉求后,案件被分流到诉前委派调解服务中心进行调解。特邀调解员在了解大致情况后,以保障亲情、维护家庭和谐为原则,从“情”与“法”两个方面入手,将法律责任、父母恩情、家庭和谐等方面融入到调解工作中,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最终梁大爷的三个儿子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也为自己的所作所而感到深深的自责和内疚。同时,调解员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尽量公平地安排了他们可以接受的赡养责任,三人自愿达成协议,赡养纠纷最终也得以化解。



寄语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作为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要求子女要履行赡养义务,作为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供养、生活中照顾老人,还应在精神上关心、慰藉老人。让父母能安享晚年,是为人子女者都应当尊崇的孝道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来源:永平法院
责任编辑:周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