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洱源县法院邓川人民法庭宣判了法庭首例变更成年人监护人案,同时向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和民政所发出了《民事判决书》,这是对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
案情回顾
2007年,家住于洱源县某镇的杨某去世,丢下母亲、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儿子。杨某去世后,杨某的母亲与妻子赵某花之间婆媳关系紧张,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一家人不能正常共同生活。经家庭会议决定,赵某花被接回娘家照管,由大嫂赵某喜担任其监护人,而两个年幼的孩子与其奶奶一起生活。2017年,赵某花因疾病被认定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22年9月至今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并靠低保及残疾人补贴维持生活。
如今,赵某喜已是70岁的老人,赵某花也年近六旬,考虑到自己已无能力照顾赵某花,赵某喜多次与已成年的两个外甥协商赵某花的监护及赡养问题,因协商未果,赵某喜于2022年11月诉至法庭申请变更赵某花监护人。
接收案件后,承办法官罗连书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决定首先要联系上赵某花的两个儿子。经承办法官及工作人员多方走访,得知赵某花的长子杨某其常年在外务工,与家里疏于联系,而次子杨某瑜已上门成婚。承办法官随即找到杨某瑜家,告知其赵某喜申请事项。杨某瑜表示他们兄弟俩从小由其奶奶抚养长大,现在自己还要照顾八十多岁生病的奶奶,暂时无法承担母亲赵某花的监护责任,只能承担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考虑到杨某其在外务工无法到庭应诉,承办法官当即表示可以通过线上庭审、远程开庭方式审理案件,杨某瑜也表示愿意帮助承办法官联系杨某其。
11月10日上午,承办法官通过线上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庭审中,杨某其表达了自己对母亲和舅母的愧疚,但表明自己在外务工且尚未成家,暂时无法承担赵某花的监护责任,愿意同弟弟赵某瑜一起承担母亲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承办法官多次耐心释法说理,试图用道德的角度去唤醒杨某其、杨某瑜对其母亲尽孝的良知。无奈,兄弟俩以暂时无法承担母亲赵某花的监护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母亲赵某花的监护责任。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敬、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子女不容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承担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本案中,被监护人赵某花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杨某其 、杨某瑜作为其成年子女,监护、赡养母亲是法定义务,赵某喜被指定为监护人系因杨某其、杨某瑜年幼,无监护能力,现杨某其、杨某瑜既已成年,有监护能力又系第一顺序监护人,理应主动承担监护责任,担任赵某花的监护人。综上,法庭判决赵某花的监护人变更为杨某其、杨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