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3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成立于1956年12月20日,系国家审判机关,在中共大理州委的领导下、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全州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基本职能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全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4.依法审判由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对全州法院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做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1.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负责组织全州法院的业务教育培训;指导全州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州主管部门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
12.领导全州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3.规划和指导全州基层人民法院财务、装备工作。
14.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15.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共设置20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纪检组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技术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庭。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3年,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将继续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以及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在狠抓工作落实上务实功、求实效,确保中央、省委、上级法院各项工作部署在全州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1.以政治建设统领法院发展
加强政治建设,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对法院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州委和上级法院重大决策部署在全州两级法院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
2.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凝聚思想合力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锚定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找准法院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
3.以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持续抓好人民法庭建设,发挥服务群众的前端功能,“五治融合”推动基层治理;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将诉源治理作为人民法院参与市域治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创建和亮点打造工作;持续抓好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持续加大对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研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持续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将法院文化建设与“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同步统筹推进,完善法院环境文化项目化建设。
4.以深化改革创新助力司法服务水平
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改革再审程序、健全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配套机制、完善审判权利运行机制。全面深刻把握执法司法责任体系的内涵,既重视划清权责、依法履责、科学考责、有效追责,也重视责任保障机制建设,让广大干警既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又敢负责、能负责、真担责。
5.以廉洁司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巩固深化党史学习和队伍教育成果,严格落实《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柜禁令,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制约监督,找准管理监督、制度执行等方面的短板漏洞,进一步健全司法公开、司法问责等制度,完善执行制度的保障机制,坚持治建并举、标本兼治,进一步提高司法作风和司法效能。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编制2023年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2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142人,其中:行政编制138人,工勤人员编制4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136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136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63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63人。
车辆编制17辆,实有车辆17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3年财务总收入48,796,271.24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45,476,271.24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0.00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3,320,000.00元。
与上年对比财务总收入减少5,946,028.76元,下降10.8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2023年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同比上年减少9,874,639.26元,但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与单位资金同比上年增加3,928,610.50元,导致2023年财务总收入同比上年减少。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3年财政拨款收入45,476,271.24元,其中:本年收入43,412,010.50元,上年结转收入2,064,260.74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43,412,010.50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财政拨款收入减少5,632,228.76元,下降11.02%,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2023年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同比上年减少9,874,639.26元,但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同比上年增加4,242,410.50元,导致2023年财政拨款收入同比上年减少。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3年预算总支出48,796,271.24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45,476,271.24元,其中:基本支出39,279,269.24元,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增加7,885,969.24元,增幅25.11%,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我院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交通费)同比上年增加3114345.58元;二是2023年聘用制书记员经费2,646,000.00元纳入基本支出测算;三是2023年我院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同比上年增加2,125,623.66元。项目支出6,197,002.00元,与上年对比项目支出减少1,3518,198.00元,下降68.56%,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我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2,646,000.00元纳入基本支出测算,未纳入项目支出测算;2023年我院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数同比上年减少10,766,700.00元,导致2023年项目支出同比上年减少。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27,730,645.58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工资福利等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2,646,000.00元,主要用于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工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6,197,002.00元,主要用于法院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906,970.24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164,553.12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职业年金的缴纳。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1,352,701.17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1,019,380.13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缴纳。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48,000.00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2,411,019.00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无。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2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137,8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50,00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987,8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08》相关内容不在此处反映)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980,000.00元,较上年减少280,000.00元,下降22.22%,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3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无增减变化,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3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295,000.00元,较上年减少5,000.00元,下降1.66%,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738次,共计接待3,688人次。
公务接待费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严格陪餐人数以及用餐标准,提倡工作餐、自助餐,厉行节约,从而使公务接待费同比上年减少。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685,000.00元,较上年减少275,000.00元,下降28.6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元,较上年减少250,000.00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85,000.00元,较上年减少25,000.00元,下降3.52%。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7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减少的原因是我院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相关规定。
公务用车购置费较上年减少的原因是2023年没有更新购置公车,而2022年预算更新购置的1辆公车。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2023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按“谁申请资金,谁填报绩效目标”原则以及云南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在编制2023年州本级部门预算时,我院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制度规定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依据两级法院“三定”方案以及与州、县(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考核责任进行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
(一)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3年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项目主要用于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申诉涉诉信访等各类案件的办案业务支出以及业务装备支出,以保障审判业务有序开展,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执法办案条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预算年度内绩效目标为年末依法受理案件数在6,000.00件以上,人均未结案数7件以下,案件执结率在92.34%以上,100%上缴诉讼费和罚没收入,维修项目100%验收合格,人民陪审员按要求参与陪审,年末乡村振兴服务对象满意度在95%以上,全院在职司法警察年度工作满意率在95%以上。
(二)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3年聘用制书记员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根据《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方法(试行)》(云财政法〔2018〕34号)、《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云高法〔2018〕47号)等规定设立,项目的实施主要用于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工资经费保障,根据聘用制书记员人数、等级、经费保障总额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单位聘用制书记员薪酬标准。期间通过对聘用制书记员专业培训、考核等,进一步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有效服务保障司法办案。项目绩效目标为强化预算管理,严守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聘用制书记员经费,100%兑现聘用制书记员工资;书记员100%协助法官办理案件比率,聘用制书记员工作质量考核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年末在职法官对书记员工作满意度在95%以上。
(三)人民警察加班补贴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3年人民警察加班补贴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125号)等规定设定,项目的实施主要用于保障人民警察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加班补贴总额按照单位实有法警名额数后确定。通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民警职业荣誉感、归属感,激发民警敬业爱岗积极性和奉献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多劳多得原则,充分调动民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民警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预算年度项目绩效目标为保障我院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人数5人,合法合规发放加班补贴,人民警察100%保障审判场所安全,100%依法依规执庭率和保障审判场所安全,年末全院在职司法警察年度工作满意率达95%。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三个规定: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3月18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6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三个规定”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统一体,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活动从制度上划出了红线,从源头上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规范,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障法官排除阻力干扰、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5,378,038.34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54,949.07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工会经费和福利费按照全口径测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资产总额829,991,892.38元,其中,流动资产772,415,383.40元,固定资产57,576,508.98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0.00元,其他资产0.0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669,036,372.40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932,783.11元。处置房屋建筑物1,984.86平方米,账面原值207,424.0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344,094.00元;报废报损资产192.00项,账面原值2,534,246.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14,500.00元;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其中出租资产125.13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13,354.80元。鉴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2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2年12月(2023年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